六項標準
具體地說,多元民主就是具備六項政治制度的政治體制。或者說,一個政體能夠稱得上是多元民主,它必須包含下列六項政治制度,也可以稱作基本的民主標準:第一、選舉產生的官員;第二、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選舉;第三、表達意見的自由;第四、接觸多種信息來源;第五、社團的自治;第六、包容廣泛的公民身份。
選舉產生的官員。達爾將這一點作為第一條政治制度。在這種民主制度里,一方面,賦予政府官員有立法權、決策權;另一方面,公民仍擁有對於政府官員的罷免權和監督權。以增強政府官員的負責任性,保證決策和政策真正具有民意代表性。“這么一種辦法,雖然遠沒有盡善盡美,但卻是惟一可行的辦法。” 由此可見,達爾仍將其多元民主視為一種代議制民主。
選舉
選舉是一種偏好表達,這種偏好表達必須符合這樣三個特徵:自由、公正和定期。自由,意味著參加選舉是完全自願的,也就是說,選舉是“強制極為罕見”的;同時,參加選舉者不必擔心選舉的後果,比如由於偏好表達而導致的抱負報復等。公正,就是在計算表達(選票)時,賦予每一個人的選擇(選票)以同等的分量(權重)。簡單來說,選舉不僅僅是一人一票,還要求“一票一值”。定期,要求選舉必須經常舉行。達爾也探討了選舉的時間間隔問題,但尚未給出具體的間隔期。但是他指出了選舉間隔期應該在 1-5 年之間。通過定期選舉的刺激,這樣就可以對選任出來的政府官員進行實質性的控制。
自由表達
表達意見的自由。要發展公民的政治參與,就必須保障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自由的表達,首先是表達內容的自由,這些內容可以是針對政府官員、政府本身、政治體制、社會經濟秩序、主流意識形態、乃至更廣泛的政治事務等。誠然,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果公民有權利自由表達他(她)自己的觀點,也就意味著其他公民有權利分享其觀點。易言之,“自由的表達不僅意味著我們有權利說出我們的觀點,它還意味著我們有權利聽到別人的觀點” 。在這個問題上,達爾還給我們提出了更為嚴重的警告:“沉默的公民或許會成為獨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對於民主制度來說,卻是一場災難” 。
信息來源
接觸多種信息來源。公民有效的政治參與需要多種的、相對獨立的信息來源。信息來源的多種指的是信息來源渠道和途徑的廣泛,而不單是政府機關、主流媒體、某一強勢話語持有者等。在這一意義上,它要求各種利益攸關者都擁有表達其意見和觀點的權利。信息來源的相對獨立指的是,各種利益攸關者不僅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且在表達的時候不受各種勢力和力量的干擾,更不必擔心表達後的結果。如果公民得到的信息都是同一個聲音、同一個語調,甚至表達觀點時,瞻前顧後,勢必會影響其有效參與。而且,對於不同的公民而言,在特定的情境中,得到的信息也應該是相當的。以投票為例,“所有個人對於不同的被選方案擁有同等的信息” 。
社團的自治。公民有權利組成相對獨立的社團和組織,包括獨立的政黨和利益團體。主要有以下作用:第一,以組織的民義參加選舉,更容易獲勝;第二,組織化程度越高,越有利於公民有效政治參與;第三,獨立社團是公民政治社會化的一個良好途徑。社團不僅可以教化公民,還可以提供討論、協商、培養公民政治技能和政治意識的良機。總之,對於一個大的共和國而言,獨立的社團的存在和發展,“既是形勢需要,人心所向,也是客觀必然” 。
公民身份
包容廣泛的公民身份。在一國範圍內,永久居住和遵守法律的成年公民,都應該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在這裡,達爾非常強調這種公民身份的廣泛性。他指出,成年人的公民資格應該是具有完全的公民性。“在民主統治的國家裡,公民範圍除了暫住居民和證明不能照顧他們自己的人們以外,應當包括一切服從法律的人們。” 這樣,凡是參與治理機會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分保護和捍衛其權利和利益。
參考資料:《多元民主理論與當代中國政治發展 》阮思余,《論民主》[美]羅伯特·達爾著,李柏光等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