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轉角磚

外轉角磚即砍磨後用於各種外轉角處的磚。如直角的“轉頭”,斜角的“八字”,或其他用於外轉角的磚料。

分類

1、按材質分:粘土磚、頁岩磚、煤矸石磚、粉煤灰磚、灰砂磚、混凝土磚等。

2、按孔洞率分:實心磚(無孔洞或孔洞小於25%的磚)、多孔磚(孔洞率等於或大於25%,孔的尺寸小而數量多的磚,常用於承重部位,強度等級較高)、空心磚(孔洞率等於或大於40%,孔的尺寸大而數量少的磚,常用於非承重部位,強度等級偏低)

3、按生產工藝分:燒結磚(經焙燒而成的磚)、蒸壓磚、蒸養磚。

4、按燒結與否分為:免燒磚(水泥磚)和燒結磚(紅磚)。

技術要求

當外轉角磚用做建築主體材料時,其放射性核素限量應符合GB6566-2001《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規定。當建築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制。對空心率大於25%的建築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制。

“粘土製品不得用於各直轄市、沿海地區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不足0.8畝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工程”(《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套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第一批)》),並應嚴格遵守各地區關於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製品的各項政策。砌築用的人造小型塊材。外形多為直角六面體,也有各種異形的。其長度不超過365mm,寬度不超過240mm,高度不超過115mm。

相關規定

外轉角磚的產品質量必須合格,應先試驗後使用,要有出廠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使用前應按照品種、規格、產地、批量的不同進行取樣試驗。磚的必試項目為抗壓強度。如試驗的結果不合格,則應取雙倍試樣進行複試。於不合格,則判定該驗收批為不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如對其材質有懷疑的、用於承重結構的,應進行複試。對於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並應做出相應的處理報告。對於需要採取一定技術處理措施後才能再使用的磚,應首先滿足技術要求,並經有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使用。

資料員應及時收集、整理、核驗磚的出廠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其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應字跡清楚,項目齊全、準確、真實,不得漏填或填錯,且無未了事項,並不得塗改、偽造、損毀或隨意抽撤。如批量較大且提供的出廠合格證又較少時,可做抄件(如複印件)備查,並應註明原件證號、存放單位、抄件時間,並且應有抄件人簽字、抄件單位蓋章。  

注意事項

外轉角磚出廠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應與實物之間物證相符。其出廠質量合格證中必須有生產廠家質量檢驗部門蓋章,試驗報告單中應有檢測單位的相關人員簽字、單位蓋章。試驗報告單中應有試驗編號,以便於與試驗室的有關資料查證核實,並應有明確的結論,簽字、蓋章齊全。對於不合格的試驗報告單,應附上雙倍試件複試的合格試驗報告單或處理報告,並且不合格的試驗報告單不得抽撤或毀壞。

使用單位一定要認真核對磚的試驗報告單中各項實測數值與規範和設計中技術要求符合與否。與磚出廠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相關的施工資料還有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洽商記錄、施工日誌、隱檢記錄、質量驗收記錄、竣工圖等,因此其合格證、試驗報告單等不僅應與實際所用的工程、部位相一致,還應與以上施工資料一一對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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