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出口信貸亦區分為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兩種形式:
一、賣方信貸,是由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貸款。由出口商與銀行簽訂貸款契約。銀行為出口廠商向外國進口廠商提供大型成套設備的延期付款,解決出口廠商將機器設備賒銷給進口商後,本身生產正常進行所需要的周轉資金問題。出口廠商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利息和繳付的保險費、管理費等都進入貸款。
二、買方信貸。這是由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或進口方銀行提供的貸款.貸款用於購買債權國的商品,因而起到了促進商品出口的作用。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向出口商用這筆貸款現匯付款。一般是進口商按慣例預付15~20%定金,與出口商簽訂貿易契約,然後與出口方銀行簽訂貸款契約,取得其餘80~85%的貸款。以後由買方按照貸款協定,通過買方銀行向賣方銀行分期償還貸款本息。這種方式在西方較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