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5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0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修改修訂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國人 入境 出境 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根據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 境
第二章 入出境證件檢查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住宿登記
第五章 旅 行
第六章 出 境
第七章 處 罰
第八章 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