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查處罰沒款收繳和辦案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章罰沒款的收繳管理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沒款委託中國銀行總行代收繳。 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縣(市)支局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統一委託當地中國農業銀行縣(市)支行代收繳。 第二十四條各分、支局應定期對罰沒款的收繳和辦案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並將情況報上一級外匯局備查。

發文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

:匯發[2000]77號

發布日期:

2000-06-13

執行日期

:2000-06-13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罰沒款的收繳管理
第三章 辦案補助經費的撥付和使用
第四章 內控制度和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查處罰沒款(以下簡稱罰沒款)的收繳和外匯查處辦案經費(以下簡稱辦案補助經費)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根據財政部下發的《罰沒財務和追繳贓款、贓物處理辦法》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預字〔1998〕201號〕《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罰沒款是指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當事人進行處罰後,所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辦案補助經費是指由財政部門撥給的專項用於外匯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地(市)支局和有行政處罰權的縣(市)支局。

第二章

罰沒款的收繳管理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沒款委託中國銀行總行代收繳。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地(市)支局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沒款,應委託當地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行、工行、農行、建行)分支行代收繳。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縣(市)支局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統一委託當地中國農業銀行縣(市)支行代收繳。
第七條 國有商業銀行分、支行代收繳有困難的,按照財預字(1998)201號文的有關規定,各分、支局在與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協商後,可以委託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代收繳。
第八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外匯檢查工作中罰沒款上繳問題的復函》(財商字「1997」460號)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和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收繳的罰沒款在委託銀行代收後,由受託銀行直接將50%上交中央財政,50%交當地財政。
第九條 各級外匯局應與代收繳機構簽訂《罰沒款代收代繳協定》。
第十條 各級外匯局負責檢查工作的部門,根據已送達處罰通知書情況,完整地記錄每筆應收繳罰沒款項,按月與委託代收繳機構退回外匯局的《代收罰款收據》的第三聯(回執)進行對帳,並要建立檔案,以備查核。
第十一條 凡出現錯繳和多繳,以及經複議或複審後不應處罰或降低處罰而需辦理退款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局向上一級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再報同級財政部門(繳入中央財政的,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批。由財政部門開具《收入退還書》,分別從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退付。
第十二條 每季終了後3日內,各級外匯局應與代收繳機構上一季度代收並繳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各項罰款的數額進行對帳。
第十三條 各級外匯局應於每年度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的罰沒款收繳情況逐級上報,由省會城市分局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三章

辦案補助經費的撥付和使用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年度外匯查處工作計畫和各地分局上報的上一年度的案件查處工作和案件查處經費支出情況,向財政部提出本年度全國外匯查處辦案經費需求的申請,提請財政部撥付本年度外匯檢查辦案補助經費。
第十五條 每年年初,各級外匯局根據本年度外匯查處工作計畫和上一年度的案件查處工作及辦案補助經費支出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請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經費收支情況,撥付本年度地方外匯查處辦案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每年向省會城市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下撥中央財政撥給的辦案補助經費,各省會城市分局應根據所轄分、支局工作情況及時撥付下級外匯局辦案補助經費。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撥給經費的層層分配都應以開展外匯檢查工作的工作量和取得成績的大、小為依據,做到公正、公開。
第十八條 使用辦案補助經費,應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財經管理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節省開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 辦案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檢查補助費,包括調查、審查案件的差旅費、外匯檢查業務會議等補助費;
(二)辦案專用車輛的油料及修理費;
(三)辦案業務補助費,包括辦案宣傳、大宗文卷資料印刷費、檢驗、鑑定等費用;
(四)用於購買辦案查處工作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或外出調查案件租用車輛的費用開支;
(五)按規定發給案件舉報人、協助辦案的人員以及第一線辦案人員的一次性獎金;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補助,以及同級財政機關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開支。
第二十條 辦案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
(一)根據規定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設立辦案補助經費專用帳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定期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或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的檢查、驗收。
(二)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按照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科目設定,專款專用,日清月結,按月與銀行對帳。
(三)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權責結合的管理方式,對符合辦案補助經費使用範圍的各類支出,應根據有主管檢查工作的負責人簽批,財務覆核的原則予以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各分、支局應於每年度12月31日前,將辦案補助經費的收支情況報送上一級局,由省會城市分局匯總後(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單獨上報),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四章

內控制度和罰則第二十二條 各級外匯局的辦案補助經費應單獨設立專用帳戶,罰沒款應設立相應的應收繳罰沒款項目(帳)或檔案,統一進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 對罰沒款收繳落實情況,應按季與委託的代收繳機構進行對帳,對逾期未到指定代收繳機構繳納罰款的,應指定專人催繳。
第二十四條 各分、支局應定期對罰沒款的收繳和辦案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並將情況報上一級外匯局備查。同時應配契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開展對罰沒款的收繳及檢查辦案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 上級外匯局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外匯局罰沒款的收繳和檢查辦案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外匯局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局予以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及有關負責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財政部門批准,超出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辦案補助經費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各種方式私分辦案補助經費或占為己有的;
(三)將辦案補助經費挪作它用的;
(四)隱瞞、截留和坐支應繳罰沒款收入的;
(五)虛報、瞞報辦案補助經費有關收支報表和罰沒款收繳情況的。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各省會城市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情況具體規定本局的罰沒款及辦案補助經費管理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應根據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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