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外匯免稅商品是指經批准專供已入境的特定對象,經海關審核後,在規定的限量、限值內購買的進口商品。
經營單位及經營對象
境內外匯免稅商店按供應對象分為兩種:
(一)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供應部和外交部供應處經營的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其供應對象為各類出國人員和赴港澳地區的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和中國國際運輸工具服務人員等。
(二)中國華僑旅遊僑匯服務總公司開展免稅外匯商品供應業務的免稅商店。其供應對象為華僑、外籍華人、台胞、各類出國人員。
管理規定
(一)外匯商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須經國務院批准;其設立下屬免稅店、供應站、服務部等分支機構由海關總署主管部門批准。外匯商品銷售場所、存放外匯商品的監管倉庫等須滿足海關監管條件。
(二)經營單位對本系統各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簽約組織進貨,統一報關進口。進口外匯商品須由經海關登記備案的具有報關資格的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經營單位銷售外匯商品的品種由海關核定。
(三)免稅國產品屬海關監管貨物,如需轉關進口貨物時,由指運地海關出具“進口貨物轉關運輸聯繫單”,按轉關運輸貨物轉至免稅國產品經營單位的保稅監管倉庫。經營單位憑指運地海關出具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回執,向其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四)符合購買條件的旅客購買外匯商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其中分類表第一類未列名物品按總署規定限值掌握,列名的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不計人該限值內。旅客進境時攜帶的分類表第一類物品和境內補購的第一類物品,不合併計算。
(五)旅客購買分類表第三類物品,由海關根據旅客在外天數,依照有關規定計算免稅指標。價值人民幣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國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註冊入學之日起算至畢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l件免稅。上述所列人員在外工作、學習期滿回國時最後驗放期限不滿180天(船員120天),但超過150天(船員90天)的,也按180天(船員120天)驗放。上述旅客補購的第三類物品,同一種物品每公曆年度內不得重複,其他旅客每公曆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徵稅。
(六)經營單位的各分支機構在本系統內調撥進口外匯商品的,應報經營單位同意,並由經營單位同時向調人地和調出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調出地海關憑調入地海關簽發的轉關聯繫函,參照轉關運輸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進口外匯商品原則上不在不同經營單位之間調撥,特殊情況確需調撥的,應由調入和調出的經營單位共同向總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接轉關運輸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經營單位因故需將外匯商品退運出境的。應向總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憑以向有關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九)對不能退運的殘次物品,經營單位可每年一次向其主管海關書面申請處理。書面申請應包含提出處理的理由及擬採用的處理方法並隨附清單等內容。
殘次物品的清單須列明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原進口價格等項目,多聯的清單須加蓋經營單位公章的騎縫章。
處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
l.補證補稅轉內銷;
2.由海關派員監督銷毀;
3.放棄交由海關處理;
4.其他由總署批准的方法。
(十)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應於每月的最後一天向其主管海關報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外匯商品進出轉售存月報表一式二份,並隨附整理齊全的銷售貨券海關核銷聯。海關有許可權對有關賬冊和單據進行調閱、檢查。
續
各種手續
(一)經營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口外}亡商品時,須向海關提供下列單證:
1.加蓋有關經營單位報關專用章的進口報關單一式五份;
2.發票;
3.裝箱單;
4.提單;
5.契約;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二)經營單位辦理進口外匯商品調撥手續時,須向調出地海關提供下列單證:
1.加蓋有關經營單位報關專用章的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四份;
2.調入地海關簽發的轉關聯繫單或總署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調撥物品的清單,須列明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多聯的清單須加蓋經營單位公章的騎縫章;
4.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三)經營單位辦理外匯商品退運出境手續時,須向海關提供下列單證:
1.加蓋有關經營單位報關專用章的出口報關單一式五份;
2總署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退運物品的清單,須列明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多聯的清單須加蓋經營單位公章的騎縫章;
4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商品,凡屬於海關重點管理的物品,如家用電器、汽車、菸酒等,須填寫“外國使領館進出境公私用物品申報單”,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辦理報關審批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方可購買免稅外匯商品。對一般生活用品,商店可驗憑外交官或領事官證,按規定的限量銷售。
(五)中國籍旅客購買免稅外匯商品,應自入境之日起半年內持本人護照等有效旅行證件、經入境地海關簽章的旅客行李申報單或“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具體需要證件如下:
l.外交人員:交驗有效外交護照、登記證。
2.外交機構中持公務護照的公勤人員等:交驗所持公務護照、駐外人員身份證明、登記證。
3.留學回國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交驗有效護照、畢業(結業)證書、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4.援外人員:交驗有效護照、駐外人員身份證明、登記證。
5.勞務人員:交驗有效護照、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研修生培訓合格證”。
6.遠洋船員:交驗“海員證”、“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物品登記證”。
上述人員所持護照本次入境邊防章右下角加蓋有年份章的,應同時出示本次入境時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外交、援外、勞務人員所持護照入境記錄或底頁無海關“證”字章者,可免交登記證。
援外、勞務人員如因種種原因確無法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研修生培訓合格證”的,海關可驗憑其主管或派出部門(廳、局級)出具的有關證明。
7.其他持護照進出境的中國籍旅客:交驗有效護照。
(六)外交人員、援外人員、勞務人員本人不能回來辦理外匯商品購買手續的,可委託他人購買。海關憑駐外外交機構出具的“駐外人員身份證明”、駐外交機構出具的“托帶物品證明”和登記證正本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