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族封建農奴制度

土官,既是當地的最高統治者,又是最大的領主和農奴主。 第三等級,農民。 第四等級,農奴。

改土歸流前,桂西廣大地區的壯族社會是封建農奴制度。
土官,既是當地的最高統治者,又是最大的領主和農奴主。不僅占有全部土地,還占有山林和水源。土官將土地分成官田、役田、莊田三類。官田由土官直接經營,莊田賜給官族和哨總、知峒等吏目,大部分歸土官。凡在統治區內的農奴,或種役田或種莊田。種役田的農奴交勞役租,種莊田的農奴主要交實物租。高利貸有谷貸、耕牛貸、錢貸、物貸等,月利率一般是70%,有的高達200%。苛捐雜稅有柴馬、額夫等數十種。土官還對農奴執行超經濟剝削,農奴平時要為土官挑水、打柴、割草、舂米、洗衣、進貢等。
在土官的統治下,農奴主和農奴兩大階級又分為五個等級:第一等級,包括土官及其親族。他們享有各種特權,對農奴有生殺予奪之權。第二等級,是知峒及哨目之類的吏目,他們仗著土官的勢力,對農奴實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其社會地位僅次於土官和其親族。第三等級,農民。有自己的土地,有人身自由,沒有什麼社會地位,不能和第一第二等級通婚。第四等級,農奴。占總人口70%以上,對土官有人身依附,完全處於被奴役的地位,不能入學讀書,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不能騎馬坐轎等。第五等級,家奴。土官的家內奴僕,人身為主人占有,不能贖身,世代為奴。
壯族的封建農奴制度始於唐宋、盛於元、明,衰於清代,至民國時代為封建地主經濟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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