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1)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過明的增值稅額。即一般納稅人銷售進口貨物時,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 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免稅農業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其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 買價*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