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增值稅徵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稅額與銷售額的比率。
與增值稅稅率不同,徵收率只是計算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稅收負擔水平。適用徵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適用範圍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4%,其他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6%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不再區分商業或其他企業類型。
2、一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以選擇簡易辦法和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票;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生產的牆體材料;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自來水。生產上列貨物的一般納稅人,也可不按簡易辦法而按有關對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單價”、“金額”欄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金額,在“稅率”欄填寫徵收率3%,在“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這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3、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4、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種類
增值稅的計征方式主要有兩類:增值稅的稅率,適用於一般納稅人,有17%、13%、11%和6%共四檔稅率;增值稅的徵收率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和特定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3%的徵收率計征;對一些特定的一般納稅人,則適用6%、5%、4%、3%四檔徵收率。
具體來說,徵收率為6%的項目包括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部分建材產品和生物製品;徵收率為5%的項目為中外合作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徵收率為4%的項目包括寄售、典當和拍賣商品、銷售舊貨;徵收率為3%的項目為公共運輸運輸等營改增個別應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