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1994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6發布)是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上款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四條

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第五條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徵收率

以上公式中,徵收率為3%。

第六條

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3%;“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第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八條

對沒有條件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儘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一)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帳、核算。

(二)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政治上可靠,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帳、核算。

(三)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第九條

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第十條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十一條

在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或離、退休會計人員到小規模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其有關記賬代理的事項,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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