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塞內加爾議會由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組成,其中,參議院為議會上院,國民議會為議會下院。
國民議會簡史
1960年4月4日,塞內加爾獨立。當年8月20日,塞內加爾國民議會成立。
國民議會議員人數由獨立初期的80人增加到1978年的100人,再增加到1983年的120人,1998年的140人。2001年,國民議會議員減少到120人。2007年6月3日立法選舉後,國民議會議員人數增加到 150人。
參議院簡史
1999年1月24日,社會黨執政時期,阿卜杜·迪烏夫總統在地方分權政策下設立了參議院,包括60名參議員,其中45人由國民議會議員和地方行政單位代表選舉產生,12人由總統任命,另外3人由塞僑民選舉產生。當時的絕大多數反對黨反對設立參議院,對選舉進行了抵制。結果,社會黨贏得了58個席位。
民主黨上台執政後,瓦德總統以塞財政緊張為由於2001年1月7日通過全民公決,撤銷了社會黨控制的參議院。
2007年1月31日,塞內加爾國民議會通過重新成立參議院的法案,當年5月,參議院復設。
地位
議會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機關。
與國家元首關係:總統在諮詢總理和國民議會議長意見後,可下令解散國民議會(需在國民議會任期滿兩年以後),或在不解散國民議會的情況下,提前進行立法選舉。議會五分之三多數議員通過無記名投票,可對總統提起控訴,由特別最高法庭審理。
與政府關係:政府對總統和議會負責,議會負責監督政府行為。議會及其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質詢總理和政府成員,向總理和其他政府成員提出書面或口頭質詢,總理和其他政府成員必須答覆。總理被任命後,須在議會發表施政綱領。議會審議預算法案時相關部長需作報告。參議院和國民議會內部可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行為。必要時,議會可通過彈劾案,要求政府辭職。
與憲法監督機構關係:憲法法院負責對立法機關的內部規則、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核,負責審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許可權之爭。
選舉與產生
(一)塞內加爾國民議會現有議員150名,全部經直接選舉產生,其中60名議員在全國範圍內以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其餘90名議員在各省以多數代表制選舉產生,議員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選民資格:年滿18歲、享有政治和民事權利的塞公民。
候選人資格:至投票日年滿25歲、享有完全民事權利、履行完兵役義務的塞內加爾公民,或獲得塞內加爾國籍滿10年的外國人。被監護人、被判剝奪列入選舉名單資格者、大區區長、副區長、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國家機關和公共單位高官等除外。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兼任其他非選舉性公職、經社理事會成員、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職務、國有企業、信貸企業以及政府契約企業領導職務、政府部長、在職軍人或警察。
候選人產生辦法:政黨或政黨聯盟需於選舉日期前60日推薦議員候選人名單,並向國庫繳納選舉保證金。如某政黨或政黨聯盟有1名候選人當選議員,該筆保證金將於選舉最終結果公布15天內退還給該政黨或政黨聯盟。無黨派人士獨立參選須由分屬塞6個不同大區的至少1萬名選民聯署。選舉於國民議會任期結束前60日內舉行。
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和內政部負責監督和組織選舉。
(二)參議院主要代表地方行政單位和海外僑民的利益,地方單位和海外僑民代表不得少於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女性參議員占全體議員的比例至少為40%。
2007年 5月通過的參議院組織法規定,參議員共100名,35名經間接選舉產生,由各省國民議會議員、大區及縣市議員組成的選舉團投票選出,得票多者獲勝,選舉在參議員任期結束前60日內舉行。其餘65名由總統指定。
選民資格:各省國民議會議員、大區及縣市議員。
候選人資格:至選舉投票日須年滿40歲、享有完全民事權利的塞公民,須為政黨或政黨聯盟成員。參議員不得兼任其他非選舉性公職、經社理事會成員、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職務、國有企業、信貸企業以及政府契約企業領導職務、政府部長、在職軍人或警察。
候選人產生辦法:候選人須經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提名材料須於選舉前25日遞交給塞內加爾內政部,內政部最遲於選舉前20日公布候選人名單。
選舉於周日或節假日進行,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負責監票和計票,憲法法院負責宣布選舉結果和處理選舉訴訟。
議會職權
議會享有立法權,可以提出法律草案和修正案,確定公民的民事和基本政治權力、反對黨的地位、國籍、婚姻、繼承、罪行和刑罰、稅務、貨幣發行、議會選舉制度、公務員和軍人基本保障、企業國有化和國有企業轉讓等方面的規則,以及國防、地方行政管理、教育、所有權、物權、民事和商務權、勞動、工會和社會治安權、國家工作人員薪酬等方面的基本原則。議會負責審批包括預算在內的財政法案。議會可通過書面和口頭形式質詢總理和政府,實施對政府的監督權。
議會組織機構
(一)國民議會議長職權主要有:組織議會工作,召集議會會議,主持議會討論,制定國民議會預算,錄用、調動、提拔人員,負責與外國議會關係,負責國民議會安全(發生混亂時,可要求治安部隊進入國民議會內部),參與立法討論,參與投票,頒布法律(如總統在憲法規定期限內未頒布法律),確保法律的合憲性。
執行局為塞國民議會常設機構,由1位議長、8位副議長、6名當選秘書和2名總務主任組成。議長經議會黨團提名並經選舉產生,任期原為5年,但國民議會於2008年10月21日修改內部章程,將議長任期由5年縮減至1年,包括議長在內的執行局所有成員均在國民議會每年第一次例會時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國民議會下設11個委員會,包括國防與安全,財經、計畫與經濟合作,城市規劃、住房、設備與交通,發展與領土整治,法律、勞動、權力下放與人權,外交、非洲統一與海外僑民,教育、青年、體育與娛樂,文化與新聞,衛生、人口、社會事務與民族團結,財務與監察以及評議委員會。
(二)參議長職權主要有:參議長在國家禮賓序列中排在總統之後、國民議會議長之前。憲法規定,總統辭職、徹底不能履行職務或去世時,由參議長代行總統權力,並於規定期限內組織總統選舉。
除參議長外,參議院執行局還包括8名副參議長,6名當選秘書,2名總務主任。
參議院現有12個專門委員會,情況如下:
委 員 會 名 稱 |
財政委員會 |
農業發展委員會 |
法律委員會 |
委 員 會 名 稱 |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
外交委員會 |
文化和交流委員會 |
教育、青年和體育委員會 |
衛生、人口和社會事務委員會 |
交通委員會 |
會計和監管委員會 |
授權委員會 |
預算報告委員會 |
(三)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的協調機構為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參議院領導,參議院的執行局即聯席會議執行局。
議會會議制度
除立法選舉後新成立的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第一次會議召開日期由總統確定外,議會例會的召開日期和時限由國民議會諮詢參議長的意見後確定。塞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例會會期通常為每年10月上半月至第二年6月下半月。如國民議會在例會或特別會議結束時未確定下一次例會召開的時間,則由國民議會執行局在諮詢參議長意見後確定。
議會可就特定議事日程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議員以書面形式向國民議會議長提請召開,或由總統單獨或在總理的建議下要求召開。每次特別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5天。
議會會議公開,在特殊情況下可召開閉門會議,但時間有限。議會討論的完整報告和資料在討論日誌(journal des débats)或官方報紙上發表。
議會的法定人數為半數加1人,如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推遲到第三天舉行。如第三天人數仍不足,則不再要求,缺席人員名字被寫入會議記錄。
議員按個人意願投票,任何強制性授權都無效。在特殊情況下,可接受委託投票,但任何人最多只能接受一次委託。議會一般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如有疑問,可採取起立表決方式;如還有疑問,則採取公開投票方式。在至少10名議員要求下,可採用公開或秘密投票方式。國民議會執行局成員選舉採取秘密投票方式。
議會立法程式
總統、總理、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員享有提案權。
提案需通過書面形式遞交給國民議會議長。除緊急情況外,提案在相應委員會審議前至少10天發給議員。議會執行局審查提案可受理性後,通報總統,總統將其意見告訴國民議會議長,議長再通知提案者。
法案經國民議會通過後,提交參議院審議。參議院須在收到法案之日起20天內作出裁定(緊急情況下,可縮短為7天)。如參議院通過法案,則立即遞交總統頒布。如參議院和國民議會意見不統一或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定,由國民議會最終裁定,法案通過後,立即遞交總統頒布。
由參議員提出的議案先在參議院審議,通過後遞交國民議會,經國民議會審議通過或修改後,立即遞交總統頒布。
總統在收到最終通過的法案之日起6天內可向憲法法院提出法案違憲抗訴,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十分之一以上議員也可在法案最終通過之日起6天內提出違憲抗訴。如無違憲抗訴,則抗訴期結束之日起8天內(如國民議會宣布情況緊急,則4天內),總統頒布最終法律。在頒布期限內,總統可要求國民議會重新審議法案,國民議會不得拒絕。法案須經五分之三以上議員同意,才獲通過。
議員制度
議員享有提案權、對總理和政府成員的監督和質詢權,其在行使職務時發表的言論、文字和所作的投票不受追究。
議員有義務參加議會全會、委員會會議、執行局會議和議長會議。缺席例會達兩次的議員可被宣布辭退。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三次會議且不派代表與會的委員會成員可被宣布解除相應職務。
議長享受特殊補貼,有官邸和傭人,配公車、保全和護衛隊。所有議員持外交護照,領取和達喀爾法官、軍人和國家公務員最高級別工資相當的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免稅),每月發放住房和通話補貼,每人配備一輛公車,按月發放油票,享受退休金制度,任職期間享有刑事豁免權。議長、執行局成員、黨團主席、委員會主席等享受職務津貼。
議會黨團
國民議會議員可按其所屬政治派別組建議會黨團,每名黨團不得少於10人。每名議員只能加入一個黨團。
國民議會現有2個黨團,
1.自由民主黨團
2.民主進步黨團
參議院現有2個黨團,
1.自由民主黨團
2.自由發展黨團
議會辦事機構
(一)國民議會辦事機構為辦公廳和秘書處。辦公廳負責協助議長工作,設辦公廳主任、議長辦公室主任、議長特別秘書、若干技術顧問和項目專員。秘書處負責議會內部日常工作及聯繫參議院和總統府等外部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執行局任命,現任秘書長為瑪麗·約瑟夫·迪亞洛女士。秘書處下設9個職能部門:立法司、物資司、財務司、行政司、研究與檔案司、新聞司、建設與維護司、電子與信息司、典禮局。國民議會還為議會副主席配備一名專職助手。
議會對外交往
(一)塞內加爾國民議會成立初期,議會對外友好小組有20多個,主要涉及塞鄰國及與塞有歷史傳統聯繫的西方國家。後來很多與塞建交國家不斷提出在塞議會成立與這些國家友好小組的要求。為加強與這些國家的議會交流,塞議會根據對等原則相繼成立了相關對外友好小組。截至目前,塞議會共有56個對外友好小組。
塞國民議會對外友好小組致力於與相關國家議會加強交流和推動國家間友好關係的發展。新一屆國民議會成立後對外友好小組成員的換屆工作由議會黨團主席負責。占據議會多數派的黨團主席具有重組對外友好小組的優先權,其重組數量一般在40個左右,剩餘的才輪到議會少數派黨團主席。議會黨團主席重組大部分對外友好小組,但一般會給非登記黨團議員留下幾個小組名額。
議會黨團主席任命其選定的對外友好小組主席,該對外友好小組主席任命至少 2名小組副主席並挑選相關議員加入該小組。除對外友好小組主席外,某特定對外友好小組其他成員仍可被選入另外一個或幾個對外友好小組。一個對外友好小組成員大多在二三十人左右。
塞國民議會對外友好小組活動形式包括與其他國家議會相應的友好小組進行互訪、吸取彼此立法經驗、簽訂相關合作協定、人員培訓、互相捐贈辦公物資等。活動經費由國民議會承擔。議長和副議長出訪報總統府審批,普通議員出訪由國民議會自行審批。
(二)截至2008年12月,塞參議院共有對外友好小組16個,每個小組人數大概在二三十人。
成立小組先由參議員提議並徵得參議長同意,再召開參議院大會選舉產生小組辦公室,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有的小組設有財務負責人。參議員可自由加入,每個人至多可以加入3個小組,但某小組的主席不能被選入其他小組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