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試行辦法

1.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單位報送的《論證報告》進行評估。 2.可行性評估專家資格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行動態管理。 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通過中央報紙主管部門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的《論證報告》進行評估。

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試行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報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報紙出版的巨觀調控,提高報紙審批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促進報紙出版事業繁榮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制定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的原則

1.本辦法所稱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指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對報紙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對報紙的創辦或重大變更事項的審批實行可行性論證及可行性評估的管理制度。
2.申請創辦報紙或對已辦報紙的重要登記項目的變更,須由申請單位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經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向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書面材料,並按規定形式提交《報紙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論證報告組織評估,並將評估意見作為審核決定審批事項的重要依據。
3.評估論證須按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規定的評估規則和程式進行。報紙出版評估論證指標體系是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的核心內容,實行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的其它有關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

二、適用範圍

1.報紙出版評估論證制度適用於以下申請事項:
(1)報紙的創辦;
(2)已經批准出版的報紙作下列重大變更事項:變更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變更報紙名稱、變更辦報宗旨或出版業務範圍的單項變更或多項變更。
2.高校校報創辦或變更以及報紙因地名改變或主管、主辦單位更名而變更報紙登記項目不屬此列。

三、可行性論證

1.報紙創辦或變更的申請單位須按照報紙出版評估論證指標體系的要求進行論證。
2.可行性論證須按規定格式填寫《論證報告》。
3.《論證報告》隨申請書等其它法定檔案一道,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申報程式報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四、可行性評估

1.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單位報送的《論證報告》進行評估。
2.可行性評估專家資格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行動態管理。評估專家組採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組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3.報紙出版可行性評估專家組組成及工作規則另行制定。

五、評估論證程式

評估程式分為簡易程式和標準程序兩類。
1.簡易程式指中央報紙主管部門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論證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對通過中央報紙主管部門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的《論證報告》和審核意見直接提出可行性評估意見,無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簡易程式適用於報紙辦報宗旨或出版業務範圍不發生重大調整的單項或多項變更。
2.標準程式指中央報紙主管部門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論證報告》內容進行審核的基礎上,根據所在領域或區域報紙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和分析,提出審核意見。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通過中央報紙主管部門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的《論證報告》進行評估。標準程式適用於報紙創辦、辦報宗旨或出版業務範圍發生重大調整的單項或多項變更。適用於標準程式的事項,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原則上每兩個月組織一次專家組集中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
3.可行性評估須按規定格式寫出可行性評估意見。執行簡易程式的,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可行性審核意見表》上寫出可行性評估意見。執行標準程式的,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可行性審核意見表》上明確寫出執行標準程式,由專家組按規定格式寫出《報紙出版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六、審核和審批

1.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報紙創辦或變更申請作出審核或審批決定,除了具備《出版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須將《論證報告》、《可行性審核意見表》和《評估報告》作為重要依據。
2.中央單位報紙創辦或變更申請經中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時,須將《可行性論證報告》和《中央報紙出版可行性審核意見表》作為附屬檔案上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評估。
3.地方單位報紙創辦或變更申請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時,須將《可行性論證報告》,所在區域報紙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和分析報告,《地方報紙出版可行性審核意見表》作為附屬檔案上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組織評估。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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