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託管公司

基本信息

基金託管公司的資格

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擔任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
2.經營作風穩健、經營行為規範,在提出申請前三年保持良好財務狀況,未受過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3.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4.具備資產評估和項目監督能力;
5.具備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託管公司的職責

基金託管公司應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也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它應履行如下職責:
1.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所託基金全部資產的安全;
2.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自身的資產以及其託管的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執行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4.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契約及有關股權憑證;
5.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公司章程,應不予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6.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
7.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8.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基金公司董事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10.建立並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冊,並負責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和登記;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
12.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按規定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5.託管協定、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基金託管公司的管理

1.受託公司的資格。受託公司必須是具有一定資格的銀行或信託公司,其必備的條件有以下內容:
①資本金。受託公司必須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一般要求它的資本金是基金髮行額的兩倍以上。
②其他條件。受託公司必須有一定年限以上的經營金融業務的經驗,在此之前有過若干年的盈利記錄,並在此期間從未有過違法行為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同時要求它與管理公司沒有利益和行政上的關係。一家銀行或信託公司要取得受託公司地位,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在申報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信託契約及其他一些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檔案。
2.受託公司的職責和義務。在基金管理法規中,必須明確受託公司的職責和義務,以使其在職權範圍內運作並充分行使監督職責。其職責和義務一般包括:
①保管某一基金或多個基金的資產;
②遵照管理公司的指令,辦理有價證券的交易和清算交割;
③在每一信託決算期後,向基金提交報告,說明信託契約和重大協定的執行情況、基金資產的增殖情況,或者基金上市後的交易和價格情況;
④代基金收取其投資的股息和利息;
⑤建立基金資產的有關帳戶、保存交易、清算交割的有關資料,保存有關基金收益的原始憑證;
⑥受託公司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的不符合有關法規及信託契約的指令應拒絕執行:
⑦受託公司對於基金資產的投資超過了有關規定及信託契約的投資限制時,應及時向基金管理公司指出,並監督基金儘快予以糾正,
⑧受託公司應把基金資產和自己的資產分帳管理。

資金託管公司的強制退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基金託管人須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公司符合基金持有公司利益;
3.代表一定比例(如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公司退任;
4.主管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公司不能繼續履行基金託管職責的。原基金託管人退任後,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基金章程所列程式進行提名、形成決議,提出新任基金託管公司名單,新任基金託管公司經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原任基金託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託管公司託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託管公司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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