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眾所周知,投資基金按是否成立公司,可以分為兩種:
(一)公司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系指依據《公司法》成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將廣大投資大眾的資金集中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的投資基金。其組織結構上要成立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比較類似。募集一個基金,就成立一個公司,基金投資人即為公司股東。目前,國內尚無此類基金。
(二)契約型投資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為信託型投資基金,是基金的另一種組織形態。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三方,按信托契約或稱為基金契約,通過發行基金受益憑證的方式而組建並運作的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成立公司。目前,我國的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由上述論述可見,契約型投資基金的設立,其重要的檔案就是基金契約。基金契約是基金當事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三方相互關係的基礎和紐帶。
我們知道,對於封閉式基金而言,當基金成立後,具有固定的存續期限,國內一般為5—15年。在這個期限到期後,封閉式基金將進行清盤處理。清盤處理的方法,可以是終止基金運作或採取封閉式基金轉為開放式基金,簡稱為“封轉開”的方法進行處理。
對於開放式基金而言,則沒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基金成立後,可以一直不定期地存在下去。雖然,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的期限,但是當發生基金契約終止的情況時,開放式基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盤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契約便終止了。本詞條就是為了討論基金契約終止的有關問題而創建和編輯的。
【定義】
基金契約終止就是基金成立後,當基金契約規定的基金契約終止事由出現,基金無法再繼續運作時,報請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終止運作,基金契約終止執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