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與技術改造劃分

基建與技術改造劃分是為了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盲目擴大,防止以技術改造之名行基本建設之實變相擴大基本建設規模的做法,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於1983年對基本建設與技術改造的劃分作了規定。

一、為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項目屬基本建設;對現有企業生產工藝、工程設施和技術裝備進行技術改造的屬技術改造範圍。

二、為擴大生產能力而增建分廠、主要生產車間、礦井等擴建項目屬基本建設;在原有企業增建輔助生產車間和與之配套的輔助性生產設施屬技術改造範圍。

三、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的遷建工程屬基本建設;現有企業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專業化協作的需要而進行的局部遷建工程屬技術改造範圍。

四、現有企業進行擴建,其擴建部分屬基本建設;在廠內重建或移地重建,基本保持原規模,屬於技術改造。

五、鐵路乾、支線(包括複線)、碼頭泊位等擴建項目屬基本建設;改善原有交通運輸設施、港口碼頭的運輸條件而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屬技術改造範圍。

六、現有企業進行改建、擴建,新增生產能力超過大中型基建項目限額的應作為基本建設。為使技術改造資金真正用於以內含為主的技術改造上來,還規定:儘量少搞土建,單項工程新增建築面積,不能超過30%,用於土建工程的投資,一般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20%,超過了的,要報國家經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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