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三、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 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組織管理和考試)。 六、具體考務工作由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中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人 事 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檔案
(人職發〔1995〕69號 1995年7月5日發文)

實施辦法

一、資格考試從1996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8月的第一個周六休息日開始,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二、考試科目分為:中藥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專業知識、綜合知識與技能(含外語或醫古文)。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其中中藥學專業知識為兩個半天)。考試時間每次為兩個半小時。各科考試成績一次合格,方能取得執業中藥師資格。
三、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四、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五、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組織管理和考試)。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費用由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需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六、具體考務工作由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中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七、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考卷的命題、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八、在執業中藥師資格考試過程中,有關報名條件、考務工作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組織培訓、註冊等業務工作解釋權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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