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後,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民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2016年1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推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基本信息

辦理辦法

各地的辦理辦法均有所差異,以下為某地辦理辦法,供參考:

具體包括了4個事項,而且還需要申辦人提供資料齊全的,予以 即時辦理;對資料不齊全的,暫不受理,並告知申辦人應補足何種資料。具體如下:

(一)、 申辦參保(增員)須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原件及其A4紙複印件):

①未滿18周歲的人員:《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複印)、《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未領身份證的可不提供)。

②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人員:《戶口簿》(戶口薄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複印)、《身份證》、所在學校開具的學籍證明。

③1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複印);《身份證》(復退軍人需提供退伍或轉業證件)。

④低保對象:《戶口簿》、《身份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辦理流程:

經辦部門:①居住在惠城區的橋西、橋東、江南、江北、龍豐和河南岸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惠城區社保局關係股辦理;②居住在縣城和惠陽區的淡水街道辦事處、大亞灣區的澳頭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關係股辦理;③居住在其他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所在勞動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辦理。

業務辦理完畢,經辦人員列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員校對表》當場交給申辦人,申辦人如發現有錯漏的,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糾正,逾期不辦的視作無誤處理。

業務受理時間為每月1—24日,當月申報的業務次月起生效,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保年度,一次性繳足一個社保年度內的醫療保險費,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應一次性繳納下一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二)、 申辦停保(減員)須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要原件及其A4紙複印件):

①就業:憑用人單位證明及簽訂勞動契約書。

②出境: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身份證》。

③死亡:憑《死亡證書》或當地派出所的有效證明及《身份證》。

2、辦理流程:

經辦部門: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局關係股或勞動保障所辦理。

填寫表格:《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減)申請表》一式二份。

業務辦理完畢,經辦人員列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減員校對表》當場交給申辦人,申辦人如發現有錯漏的,請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糾正,逾期不辦的視作無誤處理。

當月25日前申報的業務,次月起生效,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三)、 申辦信息變更須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原件及其A4紙複印件):

①戶主姓名或身份證更改:憑《戶口薄》、《身份證》。

②參保人員姓名或身份證更改:憑《身份證》。

③戶籍地址、聯繫電話等相關信息更改:憑《戶口薄》或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④繳費標準變更:18周歲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憑就讀學校出具證明。

2、辦理流程:

經辦部門: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局關係股或勞動保障所辦理。

填寫表格:《惠州市城鎮居民參保信息更正核對表》一式二份。

業務辦理完畢,經辦人員列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參保信息更正核對表》當場交給申辦人,如有錯漏,請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糾正,逾期不辦的視作無誤處理。

(四)、 申辦參保信息列印、諮詢、查詢須知

1、列印:憑戶主《身份證》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局關係股或勞動保障所辦理,每年的7月份列印上一年度的參保資料。

2、諮詢、查詢:憑參保人員的《身份證》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局關係股或勞動保障所辦理。

(五)、注意事項

申辦人提供資料齊全的,予以即時辦理;對資料不齊全的,暫不受理,並告知申辦人應補足何種資料。

主要區別

與職工醫保區別

一是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準及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於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待遇標準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於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於職工醫保。

四是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後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

醫保補助

2013年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指出,當前醫改還面臨一些較為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體制性、結構性等深層次矛盾尚未解決。必須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把改革持續推向深入。
會議稱,“十二五”期間,要以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核心,在三個方面重點突破:
一是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鞏固擴大基本醫保覆蓋面,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工作。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三項基本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均達到75%左右。改革完善醫保支付和醫療救助制度。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二是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逐步擴大到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支持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15萬名以上全科醫生。
三是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深化補償機制改革,破除“以藥養醫”機制,推進醫藥分開、管辦分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規範診療行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2015年要實現縣級公立醫院階段性改革目標,全面推開城市公立醫院改革。

2014年

2014年4月25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獲悉,我國將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2014年將提高到人均不低於320元,同時相應調整個人繳費標準。

2015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各級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準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120元基數部分按原有比例補助,對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區80%和中部地區60%的比例給予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同時,為了平衡政府與個人的責任,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2015年居民個人繳費在2014年人均不低於90元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人均不低於120元。

2016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做好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各級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準在2015年的基礎上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120元基數部分按原有比例補助,對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居民個人繳費在2015年人均不低於120元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人均不低於150元。

2017年

2016年10月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動城鄉基本醫保整合,努力實現年底前所有省(區、市)出台整合方案,2017年開始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2016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辦法指出,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醫保的最低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確定。各省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但不得低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

記者從人社部獲悉,《關於做好2017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近日發布,居民醫保的財政補助標準將提高30元,同時個人繳費標準也同步提高30元。

通知里指出,2017年居民醫保各級財政人均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達到4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西部、中部地區分別按照80%、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分別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助。同時,對持居住證參保並按相同標準繳費的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

通知還明確,強化個人繳費征繳。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人均個人繳費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達到180元。全面落實資助困難民眾參保政策,確保將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困難人員納入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

實施案例

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也將實行新的標準。這是自2011年以來,北京首次提高城鎮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

其中,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準將由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60元。無業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660元,無業居民中殘疾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60元。

2015年度城鎮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時間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參保居民應按新標準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足額準備參保繳費資金。

由於目前居民醫保的門診報銷政策要求連續參保一年以上,如果沒有按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可能造成斷繳,將會影響到參保人次年的門診費用報銷。

法律規定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廣大人民民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現階段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範引導,穩步推進。

目標原則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範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民眾意願;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參保範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範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鈎的機制。
(五)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七)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諮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八)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九)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範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定,規範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定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和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巨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條件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審定。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和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體制和機制。
(十七)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強。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試點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推廣,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試點工作成為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的實踐。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國務院二○○七年七月十日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舉措,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在總結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運行情況以及地方探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現就整合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與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加強統籌協調與頂層設計,遵循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從完善政策入手,推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推動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務更加規範、醫療資源利用更加有效,促進全民醫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協調發展。要把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納入全民醫保體系發展和深化醫改全局,統籌安排,合理規劃,突出醫保、醫療、醫藥三醫聯動,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銜接,強化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要準確定位,科學設計,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負擔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慮並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異,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保待遇,實現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進。要結合實際,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訂實施方案,加強整合前後的銜接,確保工作順暢接續、有序過渡,確保民眾基本醫保待遇不受影響,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和制度運行平穩。

4.創新機制、提升效能。要堅持管辦分開,落實政府責任,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深入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提升醫保資金使用效率和經辦管理服務效能。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經辦服務。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統一覆蓋範圍。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範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各地要完善參保方式,促進應保盡保,避免重複參保。

(二)統一籌資政策。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完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三)統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為參保人員提供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障。妥善處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過渡與銜接。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四)統一醫保目錄。

統一城鄉居民醫保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明確藥品和醫療服務支付範圍。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基本醫保用藥管理和基本藥物制度有關規定,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完善醫保目錄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五)統一定點管理。

統一城鄉居民醫保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定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的定點管理政策。原則上由統籌地區管理機構負責定點機構的準入、退出和監管,省級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定點機構的準入原則和管理辦法,並重點加強對統籌區域外的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六)統一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餘率和累計結餘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強化基金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堅持基金收支運行情況信息公開和參保人員就醫結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強社會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理順管理體制

(一)整合經辦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理順醫保管理體制,統一基本醫保行政管理職能。充分利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資源,整合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規範經辦流程,提供一體化的經辦服務。完善經辦機構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培訓和績效考核。

(二)創新經辦管理。

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改進服務手段和管理辦法,最佳化經辦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推進管辦分開,引入競爭機制,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的經辦服務,激發經辦活力。

四、提升服務效能

(一)提高統籌層次。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各地要圍繞統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統和就醫結算等重點,穩步推進市(地)級統籌。做好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結算服務。根據統籌地區內各縣(市、區)的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水平,加強基金的分級管理,充分調動縣級政府、經辦管理機構基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省級統籌。

(二)完善信息系統。

整合現有信息系統,支撐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運行和功能拓展。推動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與定點機構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與參與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信息系統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強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

(三)完善支付方式。

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複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藥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範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通過支持參保居民與基層醫療機構及全科醫師開展簽約服務、制定差別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新秩序。

(四)加強醫療服務監管。

完善城鄉居民醫保服務監管辦法,充分運用協定管理,強化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醫保智慧型審核和實時監控,促進合理診療、合理用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五、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整合工作平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

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深化醫改的一項重點任務,關係城鄉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布局要求,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整合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各省級醫改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整合過程中的問題。

(二)明確工作進度和責任分工。

各省(區、市)要於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健全工作推進和考核評價機制,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於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實施方案。綜合醫改試點省要將整合城鄉居民醫保作為重點改革內容,加強與醫改其他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快推進。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前後的銜接;財政部門要完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基金監管工作;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參與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的從業資格審查、服務質量和市場行為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部門要在經辦資源和管理體制整合工作中發揮職能作用;醫改辦要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跟蹤評價、經驗總結和推廣工作。

(三)做好宣傳工作。

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宣傳各地經驗亮點,妥善回應公眾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努力營造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

201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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