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
勞社部發[20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統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是反映就業工作狀況和政策落實情況的重要指標,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測算工作,現將《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測算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測算暫行辦法
為反映城鎮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情況,規範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的測算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指標概念
(一)城鎮淨增就業人員
城鎮淨增就業人員是反映報告期就業工作最終結果的指標,是指報告期末城鎮就業人數與報告期初城鎮就業人數之差。
(二)城鎮累計新就業人員
城鎮累計新就業人員數是反映報告期就業工作過程的指標,是指報告期內城鎮各類單位(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其他經濟類型單位)、私營個體經濟組織、社區公益性崗位累計新就業的人數,以及通過各種靈活就業形式新就業的人數總和。既包括初次就業的各類人員,也包括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但不包括從其他單位調入的人員。
(三)城鎮新增就業人員
城鎮新增就業人員數是檢查各地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計畫完成情況的指標。城鎮新增就業人員數等於報告期內城鎮累計新就業人員數減去自然減員人數。
自然減員人數是指報告期內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人員和因傷亡減員的人數,包括城鎮各類單位、私營個體經濟組織、社區公益性崗位及靈活就業人員中的離退休人數及在職人員傷亡減員人數。
測算方法
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主要依據現有統計調查的資料,分別採用如下方法進行測算。
(一)城鎮淨增就業人員的測算
1.年度數據
全年城鎮淨增就業人員根據各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年度城鎮就業人員數,按照報告期末人數減報告期初人數的方法進行計算。全國城鎮就業人員年末數由國家統計局根據勞動力調查數據進行推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就業人員年末數仍採用現行的方法進行統計。在勞動力調查方案進一步完善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就業人員數也應根據勞動力調查數據進行推算。
2.季度數據
在按季度組織的勞動力調查正式實施前,季末城鎮就業人員數可根據統計部門掌握的城鎮各類單位就業人員數、工商部門掌握的城鎮私營個體就業人員數和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公益性崗位及各種靈活就業人員數等方面數字之和計算。按照報告期末人數減報告期初人數的方法測算城鎮淨增就業人員數。
(二)城鎮累計新就業人員的測算
城鎮累計新就業人員數主要由城鎮各類單位、私營個體經濟組織、公益性崗位和各種靈活就業形式新就業的人員構成。測算城鎮累計新就業人員數可採用分別測算、相加匯總的辦法。
城鎮各類單位新就業人員數由各級統計部門負責測算。有季度就業人員增減變動情況表的地區,可根據增減表中增加項合計數減調入數作為本期城鎮單位新就業人員數;沒有季度就業人員增減變動情況表的地區,可以用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期末數減期初數求出本期淨增數,然後再加上本期因自然減員、中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等原因減少的人員數求得。其中,本期因自然減員、中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等原因減少的人員數可根據上年年報的數據進行分解測算。
城鎮私營個體經濟組織新就業人員數由各級工商部門負責測算。本期新就業人數可在原有私營個體組織新就業人數的基礎上,加上在本期新開業的私營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就業人數求得。
公益性崗位和各種靈活就業形式新就業人員數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測算。本期新就業人數主要根據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各項就業登記、行政記錄和統計調查資料測算,主要包括在未列入單位統計和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社區就業實體和勞務派遣公司中新就業的人員及其他各種靈活就業的新就業人數。
考慮到一名勞動者在一年內有可能重複就業的情況,各地在測算新就業人數時,應根據本地實際,按照一定比例剔除重複就業的人數。
部門分工
(一)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勞動力調查和城鎮各類單位就業人員統計工作,根據勞動力調查或其他資料推算城鎮就業總量數據,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門會商會議提供本部門負責的有關數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城鎮私營、個體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門會商會議提供本部門負責的有關數據。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公益性崗位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門會商會議提供本部門負責的有關數據。
(四)勞動保障、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每季度召開一次部門會商會議,部門會商會議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召集。部門會商會議要對各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認真評估和分析,並最終確定本地區城鎮淨增就業人員、累計新就業人員和新增就業人員數據,由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各部門按照所附表式向上級部門報送本地區經會商確定的全部數據。各部門上報或發布相關數據,應使用經部門會商確定的數據。
工作要求
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是各級政府掌握本地區就業工作進展情況的重要依據。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進一步做好各自負責的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現有資料不能滿足測算需要的。要加以改進和完善。根據各部門資料推算有關數據時,不能將各部門的數據簡單相加,而應認真核對,以消除可能存在的重複或遺漏,確保數據質量。
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採用分級測算的辦法,各級應根據本級各部門所掌握的數據進行認真測算。下級上報的數據僅供掌握情況和作為測算本級數據的參考,不能利用簡單的方法加總形成本級的數據。
本辦法附表所列數據請於每季度後15日前上報。
本辦法自2004年2季度起執行。
附屬檔案: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測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