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規概論

城鄉規劃法規概論,作者:耿慧志編著,出版社: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2-1。

基本信息

作 者:耿慧志 編著
出 版 社:同濟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2-1
版 次:1頁 數:211字 數:343000 印刷時間:2008-2-1開 本:16開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I S B N:9787560837482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作者極富條理與邏輯性地為讀者建構了我國城鄉規劃及相關領域的法律體系概念,條分縷析,脈絡分明,非常利於學習與掌握;並與英、德、日、美等國的城鄉法規體系進行了細緻的比較;對不同等級的城市及地區的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等進行了概括性的介紹。

目錄

第1章 法規概論
1.1 法律、法規
1.2 法系
1.3 立法形式
1.3.1立法的法規規定
1.3.2 法形式
1.3.3 其他規範性檔案
1.3.4 法規檔案的名稱和公布方式
1.4 立法程式
1.4.1 憲法和法律的立法程式
1.4.2 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式
1.4.3 其他法規的制定程式
1.5 法律部門
第2章 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2.1 國外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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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規概論
1.1 法律、法規①
“法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就我國現有的法律而言,它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某些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的“法律 ”,就是廣義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分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法律,這裡所講的“法律”,就是狹義用法。為區別起見,一般將廣義的“法律”稱為“法”。但在很多場合下,由於約定俗成的原因,也會統稱為法律,即有時作廣義解,有時作狹義解。
“法規”是相關文獻中常用的名詞,可以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解釋是指在法的層次中處於法律之下的法的形式或其總稱,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廣義解釋是指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因此,從廣義上來看,“法律”和“法規”的內涵基本上是一致的。
1.2法 系
“法系”是西方法學家經常使用的一個概念。根據各國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的特徵,通常將具有一定特點的一國的法律以及有類似或仿效這一特點的其他國家的法律,劃歸為同一法系。當今西方國家最有影響的兩大法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也稱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包括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瑞士、奧地利等。它的影響擴展到世界上廠“大地區,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的殖民地國家和地區,還包括日本、泰國、土耳其、衣索比亞等國。
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外,主要曾是英國的殖民地和附屬國,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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