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3月10日印發。

辦法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是指“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以下簡稱節餘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

第三條 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域統籌,精準扶貧。聚焦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任務,調動各方力量提供資金支持,實現合作共贏。國家下達調劑任務,確定調劑價格標準,統一資金收取和支出;各有關省(區、市)統籌組織本地區跨省域調劑有關工作,並做好與省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的協調。

(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管控,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強度雙控,最佳化配置區域城鄉土地資源,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持土地產權關係穩定。

(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幫扶地區要把決勝全面小康、實現共同富裕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好幫扶責任。深度貧困地區要把握地域差異,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因地制宜實施復墾;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和農村建設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進。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確定調劑規模、激勵措施和監管要求。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統一資金收取和支出。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的組織實施;省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平衡調劑節餘指標和資金。市、縣級人民政府為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責任主體;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調劑計畫安排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有關省(區、市)土地利用和貧困人口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後報國務院確定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任務。主要幫扶省份應當全額落實調入節餘指標任務,鼓勵多買多用。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省份根據自身實際提供幫扶。

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將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任務下達有關省(區、市)。有關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將跨省域調入、調出節餘指標任務明確到市、縣。

第六條 按照增減掛鈎政策規定,深度貧困地區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批拆舊復墾安置方案,幫扶省份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批建新方案,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線上監管系統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省級人民政府將需要調劑的節餘指標和資金總額函告國土資源部,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國土資源部根據備案情況核銷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任務,核定復墾和占用農用地面積、耕地面積和耕地質量,以及規劃耕地保有量和建設用地規模調整數量,並將核銷結果抄送財政部。

第七條 幫扶省份要嚴格控制城鎮建設用地擴張,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水平較低、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確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少量增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並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予以調整。增加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用於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區。

國土資源部在核銷各省(區、市)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任務時,對涉及的有關省份規劃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調整以及耕地質量變化情況實行台賬管理;列入台賬的,在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等監督檢查中予以認定,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統籌解決。

第三章 資金收取和支出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核定的調劑資金總額,收取有關省(區、市)調劑資金;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定的調劑資金額度,收取有關市、縣調劑資金。收取的幫扶省份跨省域調入節餘指標資金,納入省級財政向中央財政的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支出,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年終結算時上解中央財政。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核定的調劑資金總額,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下達7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調劑資金金額向深度貧困地區撥付。待完成拆舊復墾安置,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並經國土資源部確認後,財政部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下達剩餘3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向深度貧困地區撥付。

調劑資金支出列入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餘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建設以及購買易地扶貧搬遷服務等。

第十條 國家統一制定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價格標準。節餘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節餘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附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每畝再增加50萬元。

根據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實施情況,按程式適時調整上述標準。

第四章 節餘指標調劑實施

第十一條 深度貧困地區根據國家核定的調劑節餘指標,按照增減掛鈎政策規定,以不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為前提,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復墾,切實做好搬遷民眾安置。

第十二條 幫扶省份根據國家核定的調劑節餘指標,按照經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深度貧困地區實際拆舊復墾耕地面積和質量低於國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幫扶地區實際建新占用耕地面積和質量超出國家核定要求的,應通過補改結合、提質改造等措施滿足國家核定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建立節餘指標調劑監管平台。拆舊復墾安置方案、建新方案應實時備案,確保拆舊復墾安置和建新精準落地,做到上圖入庫、數量真實、質量可靠。監管平台自動生成電子監管碼,對節餘指標調劑進行動態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拆舊復墾安置方案、建新方案,需標註使用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

第十五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等手段,對拆舊復墾農用地和耕地等進行核查。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台和實地抽查,對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工作開展日常監測監管。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對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報告抄送財政部。發現弄虛作假、違背民眾意願強行實施的,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停止撥付並扣減調劑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調劑管理辦法》指出,“三區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區、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國家下達調劑任務,確定調劑價格標準,統一資金收取和支出。

《調劑管理辦法》強調,開展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管控,維護民眾權益和土地市場秩序。幫扶地區要把決勝全面小康、實現共同富裕擺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實好幫扶責任。深度貧困地區要把握地域差異,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因地制宜實施復墾。

《調劑管理辦法》提出,有關部門根據有關省(區、市)經濟發展、土地利用和貧困人口等情況,報經國務院同意,將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任務下達有關省(區、市)。財政部統一收取幫扶省份調劑資金,統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劑資金支出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餘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調劑管理辦法》要求,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涉及調整規劃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及時做好台賬管理,並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統籌解決。要建立節餘指標調劑監管平台,拆舊復墾安置方案和建新方案應實時備案,做到上圖入庫、數量真實、質量可靠,確保拆舊復墾安置和建新精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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