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廣州“大部制”改革中有關新組建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方案中透露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設立城市管理特勤大隊,配合、協助城市管理執法。該改革意味著此前一直呼聲甚高的“城管公安”將逐步揭開神秘的面紗,今後公安人員可以隨隊城管上街執法。
主要職責
廣州城管有關負責人表示“城管公安”主要是維護現場治安、防暴抗暴,。城管警察一旦建立,他們也和所有的警察一樣,必須符合參警條件,經過培訓才能上崗,在平時,城市管理是他們的主要職責,同時,他們還必須承擔警察的所有職責。由於相關檔案還沒有下達,所以對於“城管公安”的裝備、服裝還沒有最終定論。但鑒於“城管公安”的主要職能是舒緩城管和“走鬼”之間的矛盾, 所以,隊員有可能不需要配槍。
難點質疑
有市民質疑專門保護城管安全有無必要,也有“走鬼”擔心“城管公安”職能被濫用。但不少城管隊員都支持設立“城管公安”。 城管公安”主要是維護現場治安、防暴抗暴,而對於城管被打傷的刑事案件也會負責調查。至於捉“走鬼”,還是由城管執法者負責。
公平問題
首先,“城管公安”配合、協助城管執法,在常理和法理上說不通。不可否認,有“城管公安”站在背後,沒哪個“走鬼”膽敢再暴力對抗城管。然而,倘若公安與城管坐在一條板凳上,就等於變成了城管的“私人保鏢”。一旦“走鬼”遭遇城管暴力執法,也就很難討回一個公道。即使“城管公安”能夠做到“坐懷不亂”,先入為主的出警方式,也有把“走鬼”當疑犯之嫌。警方直接介入城管工作,將直接導致警察處於尷尬境地。在沒有介入城管工作時,城管與商販之間如果產生了衝突,警察還可處於中立地位而介入;讓警察直接乾起城管的事情,小商販若遭受了不公待遇,又該去找誰維護權益呢?
機構重疊,背離大部制改革
其次,“城管公安”與城管機構重疊,背離了“大部制”改革的初衷。“大部制”改革的意義在於精簡機構,提升政府部門的行政效能。“城管公安”與城管明顯屬於重疊機構,同一項工作,兩個部門一同出動執法,勢必造成行政執法成本的浪費。更可怕的是,一旦有了“城管公安”先例,“環保公安”、“土地公安”之類的“××公安”會不會效仿而生。
違背國際主流模式
再者,警察管理城市是國際主流模式,“城管公安”取代城管執法並非不可行。在國外,原本沒有城管的說法,無一例外的都是由警察管理城市。如日本《輕犯罪法》規定,乞討或唆使乞討、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亂丟垃圾或鳥獸屍體、污染或毀損他人房屋、破壞公用設施的處以罰款、拘留等,由警察具體負責執行處罰。很顯然,公安警察才是城市管理執法的真正主體。 總之,設立“城管公安”之後,就應當明確“城管公安”管理城市的資格,授予其相應的權力。至於城管,這個機構已純粹屬於多餘,讓公安配合、協助城管執法是本末倒置、多此一舉。
外界評論
可以想像,當城管執法人員在暴力抗法中被動挨打的尷尬局面需要“公安城管”才能改變時,足以說明這裡的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已經到了非常危險的程度。想方設法化解這個矛盾是對的,但依賴“城管公安”的做法,不僅不利於雙方關係的改善,反而可能造成更加不理想的後果。如果警察保護城管,那么誰來保護小販?
激化矛盾
警察有其社會分工,而一旦警察成了城管,直接管起了商販,一方面將以犧牲自身的形象和有限的警力資源為代價,影響到保護民眾利益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因為有了警察的介入,本就處於強勢地位的城管可能愈發有恃無恐,而與城管“對立”的小商販們,很可能因為警察的直接介入而導致安全感的失去,更有可能激化現存的矛盾。
分工不同
城管有其執法的範圍和許可權,警察自然也有其分工,而一旦警察成了城管,直接管起了商販,一方面將以犧牲自身應有的形象和有限的警力資源為代價,影響到保護民眾利益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
社會分工是不能打亂的,保護城管的最好武器不是警察,而是他們自己,文明執法真正到位,為百姓謀利,才是最好的擋箭牌和護身符。城管不斷“挨打”,不排除一些商販法紀觀念淡漠的原因,但城管如果真的做到了文明執法,多為小販的生計著想, 又怎會把自己推上風口浪尖。社會同情因公受傷甚至犧牲的城管隊員,但卻要追問造成如此局面的城市管理制度到底存在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