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縣民政局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主管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十三)協調老齡工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本縣老齡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構簡介

城步苗族自治縣民政局辦公大樓修建於1995年,全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30人、退休人員17人,內設辦公室、救災救濟股、優撫安置辦、基層政權建設股、婚姻登記處、社會事務股等機構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站、農村養老保險站、救助站等二級機構,涵蓋民政4大系,24大項,120小項業務內容,秉著“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服務社會大局。老齡辦與其合署辦公。
近年來,縣民政局堅持三個文明齊抓共建,取得可喜成績。連續多年被評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工作、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先進單位,2008年抗冰救災補損工作先進單位稱號,為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對全縣性社會團體和委託代管的全省、全市性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註冊而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按許可權和程式負責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全縣社會團休、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主管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撰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光榮院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管理退役士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的建設和服務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擬訂全縣救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主管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福利設施建設標準;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發行;負責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推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省、市、州及跨縣(市、區)的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規範性檔案和發展規劃、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加強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規範使用。
(十三)協調老齡工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本縣老齡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

城步縣民政局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