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

城市道路綠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綠化復蓋率中占較大比例。隨著城市機動車輛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趨嚴重,利用道路綠化改善道路環境,已成當務之急。城市道路綠化也是城市景觀風貌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迅速,為使道路綠化更好發揮綠化功能,協調道路綠化與相關市政設施的關係,利於行車安全,有必要統一技術規定,以適應城市現代化建設需要。

總則

1.1 為發揮道路綠化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豐富城市景觀中的作用,避免綠化影響交通安全,保證綠化植物的生存環境,使道路綠化規劃設計規範化,提高道路綠化規劃設計水平,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城市的 主幹路、 次幹路、 支路、廣場和社會停車場的綠地規劃與設計。

1.3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3.1 道路綠化應以喬木為主, 喬木、 灌木、 地被植物相結合,不得裸露土壤;

1.3.2 道路綠化應符合行車視線和行車淨空要求;

1.3.3 綠化樹木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相互位置應統籌安排,並應保證樹木有需要的立地條件與生長空間;

1.3.4 植物種植應適地適樹,並符合植物間伴生的生態習性;不適宜綠化的土質,應改善土壤進行綠化;

1.3.5 修建道路時;宜保留有價值的原有樹木,對古樹名木應予以保護;

1.3.6 道路綠地應根據需要配備灌溉設施;道路綠地的坡向、坡度應符合排水要求並與城市排水系統結合,防止綠地內積水和水土流失;

1.4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

2.1 道路綠地 道路及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可進行綠化的用地。道路綠地分為道路綠帶、交通島綠地、廣場綠地和停車場綠地。

2.2 道路綠帶 道路紅線範圍內的帶狀綠地。道路綠帶分為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和路側綠帶。

2.3 分車綠帶 車行道之間可以綠化的分隔帶,其位於上下行機動車道之間的為中間分車綠帶;位於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或同方向機動車道之間的為兩側分車綠帶。

2.4 行道樹綠帶 布設在人行道與車行道之間,以種植行道樹為主的綠帶。

2.5 路側綠帶 在道路側方,布設在人行道邊緣至道路紅線之間的綠帶。

2.6 交通島綠地 可綠化的交通島用地。交通島綠地分為中心島綠地、導向島綠地和立體交叉綠島。

2.7 中心島綠地 位於交叉路口上可綠化的中心島用地。

2.8 導向島綠地 位於交叉路口上可綠化的導向島用地。

2.9 立體交叉綠島 互通式立體交叉幹道與匝道圍合的綠化用地。

2.10 廣場、停車場綠地 廣場、停車場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用地。

2.11 道路綠地率 道路紅線範圍內各種綠頻寬度之和占總寬度的百分比。

2.12 園林景觀路 在城市重點路段,強調沿線綠化景觀,體現城市風貌、綠化特色的道路。

2.13 裝飾綠地 以裝點、美化街景為主,不讓行人進入的綠地。

2.14 開放式綠地 綠地中鋪設游步道,設定坐凳等,供行人進入遊覽休息的綠地。

2.15 通透式配置 綠地上配植的樹木,在距相鄰機動車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間的範圍內,其樹冠不遮擋駕駛員視線的配置方式。

綠化規劃

3.1 道路綠地率指標

3.1.1 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時,應同時確定道路綠地率。

3.1.2 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3.1.2.1 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

3.1.2.2 紅線寬度大於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

3.1.2.3 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

3.1.2.4 紅線寬度小於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

3.2 道路綠地布局與景觀規劃

3.2.1 道路綠地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1 種植喬木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m; 主幹路上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宜小於2.5m;行道樹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m;

3.2.1.2 主、次幹路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綠地不得布置成開放式綠地;

3.2.1.3 路側綠帶宜與相鄰的道路紅線外側其他綠地相結合;

3.2.1.4 人行道毗鄰商業建築的路段,路側綠帶可與行道樹綠帶合併;

3.2.1.5 道路兩側環境條件差異較大時,宜將路側綠帶集中布置在條件較好的一側。

3.2.2 道路綠化景觀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3.2.2.1 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應確定園林景觀路與主幹路的綠化景觀特色。園林景觀路應配置觀賞價值高、有地方特色的 植物,並與街景結合;主幹路應體現城市道路綠化景觀風貌;

3.2.2.2 同一道路的綠化宜有統一的景觀風格,不同路段的綠化形式可有所變化;

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類綠帶,在植物配置上應相互配合,並應協調空間層次、樹形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變化的關係;

3.2.2.4 毗鄰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綠化應結合自然環境,突出自然景觀特色。

3.3 樹種和地被植物選擇

3.3.1 道路綠化應選擇適應道路環境條件、生長穩定、觀賞價值高和環境效益好的植物種類。

3.3.2 寒冷積雪地區的城市,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種植的喬木,應選擇落葉樹種。

3.3.3 行道樹應選擇深根性、分枝點高、冠大蔭濃、生長健壯、適應城市道路環境條件,且落果對行人不會造成危害的樹種。

3.3.4 花灌木應選擇花繁葉茂、花期長、生長健壯和便於管理的樹種。

3.3.5 綠籬植物和觀葉灌木應選用萌芽力強、枝繁葉密、耐修剪的樹種。

3.3.6 地被植物應選擇莖葉茂密、生長勢強、病蟲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觀葉、觀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應選擇萌櫱力強、復蓋率高、耐修剪和綠色期長的種類。

綠帶設計

4.1 分車綠帶設計

4.1.1 分車綠帶的植物配置應形式簡潔,樹形整齊,排列一致。喬木樹幹中心至機動車道路緣石外側距離不宜小於0.75m。

4.1.2 中間分車綠帶應阻擋相向行駛車輛的眩光,在距相鄰機動車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間的範圍內,配置植物的樹冠應常年枝葉茂密,其株距不得大於冠幅的5倍。

4.1.3 兩側分車綠頻寬度大於或等於1.5m的,應以種植喬木為主,並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其兩側喬木樹冠不宜在機動車道上方搭接。分車綠頻寬度小於l.5m的,應以種植灌木為主,並應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

4.1.4 被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應採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樹綠帶設計

4.2.1 行道樹綠帶種植應以行道樹為主,並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形成連續的綠帶。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樹綠帶不能連續種植時,行道樹之間宜採用透氣性路面鋪裝。樹池上宜復蓋池箅子。

4.2.2 行道樹定植株距,應以其樹種壯年期冠幅為準,最小種植株距應為4m。行道樹樹幹中心至路緣石外側最小距離宜為0.75m。

4.2.3 種植行道樹其苗木的胸徑:快長樹不得小於5cm,慢長樹不宜小於8cm。

4.2.4 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範圍內,行道樹綠帶應採用通透式配置。

4.3路側綠帶設計

4.3.1 路側綠帶應根據相鄰用地性質、防護和景觀要求進行設計,並應保持在路段內的連續與完整的景觀效果。

4.3.2 路側綠頻寬度大於8m時,可設計成開放式綠地。開放式綠地中,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於該段綠帶總面積的70%。路側綠帶與毗鄰的其他綠地一起闢為街旁遊園時,其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範》(CJJ48)的規定。

4.3.3 瀕臨江、河、湖、海等水體的路側綠地,應結合水面與岸線地形設計成濱水綠帶。濱水綠帶的綠化應在道路和水面之間留出透景線。

4.3.4 道路護坡綠化應結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緣植物。

交通島

5.1 交通島綠地設計

5.1.1 交通島周邊的植物配置宜增強導向作用,在行車視距範圍內應採用通透式配置。

5.1.2 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布置成裝飾綠地。

5.1.3 立體交叉綠島應種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點綴樹叢、孤植樹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開闊的綠化效果。橋下宜種植耐蔭地被植物。牆面宜進行垂直綠化。

5.1.4 導向島綠地應配置地被植物。

5.2廣場綠化設計

5.2.1 廣場綠化應根據各類廣場的功能、規模和周邊環境進行設計。廣場綠化應利於人流、車流集散。

5.2.2 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25%,並宜設計成開放式綠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10%。

5.2.4 紀念性廣場套用綠化襯托主體紀念物,創造與紀念主題相應的環境氣氛。

5.3 停車場綠化設計

5.3.1 停車場周邊應種植高大庇蔭喬木,並宜種植隔離防護綠帶;在停車場內宜結合停車間隔帶種植高大庇蔭喬木。

5.3.2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可選擇行道樹種。其樹木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淨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m;中型汽車為3.5m;載貨汽車為4.5m。

相關設施

6.1 道路綠化與架空線

6.1.1 在分車綠帶和行道樹綠帶上方不宜設定架空線。必須設定時,應保證架空線下有不小於9m的樹木生長空間。架空線下配置的喬木應選擇開放形樹冠或耐修剪的樹種。

6.1.2 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表6.1.2)

電壓(KV) 1--10 35--110 154--2 330

最小垂直距離(m) 1.5 3.0 3.5 4.5

6.2 道路綠化與地下管線

6.2.1 新建道路或經改建後達到規劃紅線寬度的道路,其綠化樹木與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宜符合表6.2.1的規定;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

樹木與地下管線外緣最小水平距離(表6.2.1)

管線名稱 距喬木中心距離(m) 距灌木中心距離(m)

電力電纜 1.0 1.0

電信電纜(直埋) 1.0 1.0

電信電纜(管道) 1.5 1.0

給水管道 1.5 /

雨水管道 1.5 /

污水管道 1.5 /

燃氣管道 1.2 1.2

熱力管道 1.5 1.5

排水盲溝 1.0 /

6.2.2 當遇到特殊情況不能達到表6.2.1中規定的標準時,其綠化樹木根頸中心至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距離可採用表6.2.2的規定。

樹木根頸中心至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距離(表6.2.2)

管線名稱 距喬木根頸中心距離(m) 距灌木根頸中心距離(m)

電力電纜 1.0 1.0

電信電纜(直埋) 1.0 1.0

電信電纜(管道) 1.5 1.0

給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路燈桿柱 2.0 /

電力、電信桿柱 1.5 /

消防龍頭 1.5 2.0

測量水準點 2.0 2.0

用詞說明

A.0.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A.0.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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