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公 告
第61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準
《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 34—2002,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3.1、7.4.1、7.4.2、7.4.3、7.4.4、7.5.4、8.2.6、8.2.16、8.2.17、8.2.18、8.2.19、8.3.4、10.1.1、10.1.3、10.1.12、10.2.4、10.3.11第4款、10.4.1、11.1.3、12.3.3、12.3.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CJJ 34—90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9月25日
內容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59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耗熱量;4.供熱介質;5.熱力網型式;6.供熱調節;7.水力計算;8.管網布置與敷設;9.管道應力計算與作用力計算;10.中繼泵站與熱力站;11.保溫與防腐塗層;12.供配電與照明;13.熱工檢測與控制。
補充和修改的技術內容是:
1.補充的主要內容:節能建築熱指標;熱力網製冷負荷、工業負荷;熱力網運行調節(考慮分戶計量因素和多熱源聯網運行);多熱源熱水供熱系統及熱力網可靠性要求;蒸汽管網、凝結水管網及工業熱力站設計要求;環網水力計算及動態水力分析等。
2.修改的主要內容:耗熱量計算;水質標準;熱水熱力網主幹線比摩阻推薦值;熱水及蒸汽管道直埋敷設的技術要求;中繼泵站與熱力站設計要求;保溫計算;熱網調度自動化。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標準主編單位是: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地址:北京市西單北大街小醬坊胡同甲40號;郵政編碼:100032)。
本標準參編單位是:天津市熱電設計院、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空調所、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二五研究所、北京豪特耐集中供熱設備有限公司、蘭州石油化工機器總廠板式換熱器廠、瀋陽市熱力工程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是:尹光宇、段潔儀、馮繼蓓、何方渝、趙海涌、郭幼農、徐邦煦、韓鐵寶。
1 總 則
1.0.1 為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生產,改善人民生活,發展我國城市集中供熱事業,提高集中供熱工程設計水平,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供熱熱水介質設計壓力小於或等於2.5MPa,設計溫度小於或等於200℃;供熱蒸汽介質設計壓力小於或等於1.6MPa,設計溫度小於或等於350℃的下列熱力網的設計:
1 由供熱企業經營,以熱電廠或區域鍋爐房為熱源,對多個用戶供熱,自熱源至熱力站的城市熱力網;
2 城市熱力網新建、擴建或改建的管道、中繼泵站和熱力站等工藝系統設計。
1.0.3 城市熱力網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並注意美觀。
1.0.4 在地震、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區進行城市熱力網設計時,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遵守現行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煤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TJ 32)、《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GBJ 25)、《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範》(GBJ 112)以及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輸送幹線 Transmission Mains
自熱源至主要負荷區且長度超過2km無分支管的幹線。
2.1.2 輸配幹線 Distribution Pipelines
有分支管接出的幹線。
2.1.3 動態水力分析 Dynamical Hydraulic Analysis
運用水力瞬變原理分析由於熱力網運行狀態突變引起的瞬態壓力變化。
2.1.4 多熱源供熱系統 Heating System with Multi-heat Sources
具有多個熱源的供熱系統。多熱源供熱系統有三種運行方式,即:多熱源分別運行、多熱源解列運行、多熱源聯網運行。
2.1.5 多熱源分別運行 Independently Operation of Multi-heat Sources
在採暖期或供冷期將熱力網用閥門分隔成多個部分,由各個熱源分別供熱的運行方式。這種方式實質是多個單熱源的供熱系統分別運行。
2.1.6 多熱源解列運行Separately Operation of Multi-heat Sources
採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熱源首先投入運行,隨氣溫變化基本熱源滿負荷後,分隔出部分管網劃歸尖峰熱源供熱,並隨氣溫變化,逐步擴大或縮小分隔出的管網範圍,使基本熱源在運行期間接近滿負荷的運行方式。這種方式實質還是多個單熱源的供熱系統分別運行。
2.1.7 多熱源聯網運行 Pooled Operation of Multi-heat Sources
採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熱源首先投入運行,隨氣溫變化基本熱源滿負荷後,尖峰熱源投入與基本熱源共同在熱力網中供熱的運行方式。基本熱源在運行期間保持滿負荷,尖峰熱源承擔隨氣溫變化而增減的負荷。
2.1.8 最低供熱量保證率 Minimum Heating Rate
保證事故工況下用戶採暖設備不凍壞的最低供熱量與設計供熱量的比率。
2.2 符 號
A——建築面積(m);
B——燃料耗量(kg)
b——單位產品耗標煤量(kg/t或kg/件);
c——水的比熱容[kJ/(kg·℃)];
D——生產平均耗汽量(kg/h);
G——供熱介質流量(t/h);
h——焓(kJ/kg);
K——建築物通風熱負荷係數;
N——採暖期天數;
Q——熱(冷)負荷(kW);
Q——全年耗熱量(kJ,GJ);
q——熱(冷)指標(W/m);
T——小時數(h);
t1 ——熱力網供水溫度(℃);
t2 ——熱力網回水溫度(℃);
ta ——採暖期平均室外溫度(℃);
ti ——室內計算溫度(℃);
to ——室外計算溫度(℃);
tw ——生活熱水設計溫度(℃);
two ——冷水計算溫度(℃);
W——產品年產量(t或件);
η——效率;
θ1——用戶採暖系統設計供水溫度;
ψ——回水率。
3 耗 熱 量
3.1 熱負荷
3.1.1 熱力網支線及用戶熱力站設計時,採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熱負荷,宜採用經核實的建築物設計熱負荷。
3.1.2 當無建築物設計熱負荷資料時,民用建築的採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熱負荷,可按下列方法計算:
1 採暖熱負荷
2 通風熱負荷
3 空調熱負荷
1)空調冬季熱負荷
2)空調夏季熱負荷
4 生活熱水熱負荷
1)生活熱水平均熱負荷
2)生活熱水最大熱負荷
3.1.3 工業熱負荷包括生產工藝熱負荷、生活熱負荷和工業建築的採暖、通風、空調熱負荷。生產工藝熱負荷的最大、最小、平均熱負荷和凝結水回收率應採用生產工藝系統的實際數據,並應收集生產工藝系統不同季節的典型日(周)負荷曲線圖。對各熱用戶提供的熱負荷資料進行整理匯總時,應通過下列方法對由各熱用戶提供的熱負荷數據分別進行平均熱負荷的驗算:
l 按年燃料耗量驗算
1)全年採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燃料耗量
2)全年生產燃料耗量
3)生產平均耗汽量
2 按產品單耗驗算
3.1.4 當無工業建築採暖、通風、空調、生活及生產工藝熱負荷的設計資料時,對現有企業,應採用生產建築和生產工藝的實際耗熱數據,並考慮今後可能的變化;對規劃建設的工業企業,可按不同行業項目估算指標中典型生產規模進行估算,也可按同類型、同地區企業的設計資料或實際耗熱定額計算。
3.1.5 熱力網最大生產工藝熱負荷應取經核實後的各熱用戶最大熱負荷之和乘以同時使用係數。同時使用係數可取0.6~0.9。
3.1.6 計算熱力網設計熱負荷時,生活熱水設計熱負荷應按下列規定取用:
1 幹線 應採用生活熱水平均熱負荷;
2 支線 當用戶有足夠容積的儲水箱時,應採用生活熱水平均熱負荷;當用戶無足夠容積的儲水箱時,應採用生活熱水最大熱負荷,最大熱負荷疊加時應考慮同時使用係數。
3.1.7 以熱電廠為熱源的城市熱力網,應發展非採暖期熱負荷,包括製冷熱負荷和季節性生產熱負荷。
3.2 年耗熱量
3.2.1 民用建築的全年耗熱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採暖全年耗熱量
2 採暖期通風耗熱量
3 空調採暖耗熱量
4 供冷期製冷耗熱量
5 生活熱水全年耗熱量
3.2.2 生產工藝熱負荷的全年耗熱量應根據年負荷曲線圖計算。工業建築的採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的全年耗熱量可按本規範第3.2.1條的規定計算。
3.2.3 蒸汽供熱系統的用戶熱負荷與熱源供熱量平衡計算時,應計入管網熱損失後再進行焓值折算。
3.2.4 當熱力網由多個熱源供熱,對各熱源的負荷分配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時,應繪製熱負荷延續時間圖。各個熱源的年供熱量可由熱負荷延續時間圖確定。
4 供 熱 介 質
4.1 供熱介質選擇
4.1.1 對民用建築物採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熱負荷供熱的城市熱力網應採用水作供熱介質。
4.1.2 同時對生產工藝熱負荷和採暖、通風、空調、生活熱水熱負荷供熱的城市熱力網供熱介質按下列原則確定:
l 當生產工藝熱負荷為主要負荷,且必須採用蒸汽供熱時,應採用蒸汽作供熱介質;
2 當以水為供熱介質能夠滿足生產工藝需要(包括在用戶處轉換為蒸汽),且技術經濟合理時,應採用水作供熱介質;
3 當採暖、通風、空調熱負荷為主要負荷,生產工藝又必須採用蒸汽供熱,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採用水和蒸汽兩種供熱介質。
4.2 供熱介質參數
4.2.1 熱水熱力網最佳設計供、回水溫度,應結合具體工程條件,考慮熱源、熱力網、熱用戶系統等方面的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4.2.2 當不具備條件進行最佳供、回水溫度的技術經濟比較時,熱水熱力網供、回水溫度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1 以熱電廠或大型區域鍋爐房為熱源時,設計供水溫度可取110~150℃,回水溫度不應高於70℃。熱電廠採用一級加熱時,供水溫度取較小值;採用二級加熱(包括串聯尖峰鍋爐)時,取較大值;
2 以小型區域鍋爐房為熱源時,設計供回水溫度可採用戶內採暖系統的設計溫度;3 多熱源聯網運行的供熱系統中,各熱源的設計供回水溫度應一致。當區域鍋爐房與熱電廠聯網運行時,應採用以熱電廠為熱源的供熱系統的最佳供、回水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