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地址:城口縣葛城鎮土城路北門口一號城口縣國土房管局成立於2001年9月,局黨組下設一個機關黨委,7個黨支部,局機關現有9科2室,下屬10個事業單位,6個片區國土房管所、19個工作點,4個礦產品出境檢查站。主要負責耕地保護,土地整理與開發,土地徵收與城市房屋拆遷,礦產資源管理,房地產管理,地質環境管理與監測,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和房屋安全鑑定等相關工作,有職工191人,黨員91人。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及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區域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指導鄉鎮、街道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參與報送上級部門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三)負責全縣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房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確權和登記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縣地籍和房籍測繪管理。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建立並監督執行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等地價制度;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五)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領域違法行為。
(六)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責任。依法負責小型乙類資源礦業權的設定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大中型乙類資源、其它重要資源礦業權設定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的申報工作。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工作。
(七)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八)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九)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承擔房地產區域調控和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區域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十一)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貫徹執行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貫徹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查處房地產領域違法行為。
(十二)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貫徹執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項目和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十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依據市上住房改革政策,制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實施細則;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城口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編制、文秘、信息、檔案、信訪、接待、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治理、扶貧、資產管理、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性會議、培訓的組織;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業務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會同有關科(室)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負責本系統綜合目標考核;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房屋、房改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行業史志的編寫。
(二)行政審批服務科。
承擔城編髮(2009)18號檔案規定職責;負責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審批服務收費具體項目的辦理。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局年度資金計畫的編制和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局直屬各事業單位的收費管理;負責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費的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所屬單位年度經濟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擬訂本局內部審計制度,指導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對機關、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規劃計畫科。
編制、修訂縣級土地利用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土地供應計畫;編制局系統年度經濟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房屋、房改和房地產市場的綜合統計;負責行業專業統計彙編及歸口發布;負責編制土地、礦產資源、房屋科研、行業信息系統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徵用土地的預審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承擔耕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和耕地開發復墾、土地開發整理的管理;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的管理;
承擔農用地轉用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及報批管理工作;承擔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後實施的監管工作;組織調處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重大爭議;負責辦理劃撥用地的初審、報批手續;負責臨時使用土地的審批管理;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開展土地統征工作。
承擔土地供應、土地資產、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市場的管理;承辦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劃撥及改制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和轉讓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
(六)房地產管理科。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地籍、房籍權屬調查;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監督管理土地勘測、房產測量工作,管理測繪成果檔案;組織調處重大城鄉房屋土地權屬爭議。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房屋的轉讓、租賃等交易契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及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指導和監管工作;管理房地產交易市場。
編制全縣城市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拆遷單位人員培訓;監督管理房屋拆遷評估機構;依法審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查處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負責住房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鑑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掛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監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工作;監督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使用。
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組織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重大矛盾糾紛;指導、監督商品房物業維修資金和其他房屋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住宅小區的綜合整治工作。
(八)地質環境科。
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評估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工作;監督管理縣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小資源開發利用。
(九)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申報市級、國家級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開展礦產資源動態儲量管理、供需形勢分析和研究;承擔採礦市場建設與規範管理工作;承擔小型乙類礦產資源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礦業權設定方案和採礦權出讓、計畫的申報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登記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項目的申報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規範工作,組織調處重大 礦業產權糾紛。
執法監察科(與縣國土資源房屋執法監察大隊合署辦公)。
組織對土地、地質礦產、房地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土地、地質礦產、房地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和房屋資產處置、土地房屋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
監察室。
負責行政監察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職責,抓好局內廉政建設工作;受理本系統行政監察對象違反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
機關黨委(工會)。
負責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片區國土房管所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工、青、婦等群團工作;組織學習宣傳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承擔黨組織建設、黨員發展、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黨內統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支部黨員組織生活會工作;承擔黨組中心組學習的組織工作;承擔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片區國土房管所職工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對口扶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