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機關

垂直管理機關,是指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負責,下級法院接受上級法院黨委的領導,法院的人事任免權、財權由上級法院掌握。

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機關是指有關垂直管理的部門.有人認為所謂垂直管理,是指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負責,下級法院接受上級法院黨委的領導,法院的人事任免權、財權由上級法院掌握。(見《法院系統垂直管理體制的思考》李富金文,發表否不詳)其具體內容包括:最高司法機關黨委成員由黨中央選配和管理;省級司法機關黨委成員由最高司法機關黨委主管,地(市)級司法機關和基層司法機關黨委成員由省級司法機關黨委主管。在財、物等司法資源的供給上,則應將司法經費單列,列入國家預算,經全國人大批准後,國務院統一撥款,由最高司法機關統一支配和管理。(見《司法改革:分級管理還是垂直管理》,王琳文,發表否不詳)
顯而易見,垂直管理模式僅僅起到了限制地方對司法的干預,對於司法行政化的危害卻不能根除,相反更助長行政化的泛濫。更是違反司法的特性和設立司法機關的目的。
垂直管理有利有弊
原文作者:江蘇省蘇州市
近年來,在行政執法部門管轄方式上,垂直管理一直成個頗為熱門的趨勢。且不說早就"垂直"了的海關,近年來,先後“垂直”的就有國稅地稅、工商、質監、土地等多個行政部門;而一直不斷被呼籲、暫時尚未“垂直”的對象還有審計、環保、統計等部門。一時間,行政改革“垂直管理”成為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
應當承認,垂直管理確實有一些好處,如擺脫來自地方政府的掣肘,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等。海關、國稅等部門,由於其職能的特殊性,對其進行垂直管理具有某種天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這種源於職能特殊性的垂直管理,是否可以被無限誇大並推廣?其實,凡事都有利有弊,垂直管理也有其不容忽視的弊端。
首先,科學健全的行政管理需要保持行政效率和行政監督的平衡,如果其中一個方面太過突出強調,就意味著另一個方面的弱化。
其次,從行政組織體系健全完備、運行角度來看,通過垂直管理不斷上收權力、弱化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能力和責任管理方式,也是不合適的。既然地方政府也是一級政府,其組織體系的健全、部門配置完整,就是其履行一方公共管理責任的制度前提。如果過多的職能部門被“垂直”、劃歸上級管轄,必然帶來地方政府組織功能的殘缺,影響其行政效能的發揮。
筆者認為,要真正實現基層行政的有效運行,將相關職能部門不斷“垂直”並非解決問題的辦法。關鍵還在於完善地方公共權力組織——地方政府與地方人大、司法機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有效建立起權力配置、監督制衡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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