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未來10年或稍長一段時間內,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的地震災害損失的城市和地區。中國大陸地區確定了12個重點防禦區:北京 、天津、唐山及山西、河北、內蒙古交界地區,江蘇、山東交界—南黃海一帶和江蘇、山東、安徽交界地,四川西部-雲南東部一帶,雲南西北地區,祁連山地區,遼東半島,遼寧西部及遼寧、內蒙古交界地區,甘肅東南至甘肅、青海、四川交界地區,寧夏、內蒙古交界地區,新疆北天山和南天山東段地區,山西中南段至山西、陝西、河南交界地區,海南島北部和雷州半島北部地區和東北松遼平原兩側地區。
歷史沿革
七十年代,國家地震局提出了重點監視區(當時叫危險區)的概念,確立重點監視區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監測,捕捉地震。八十年代末,國家地震局將重點監視區改變為重點監視防禦區,這一改動,突出了重點監視區的防禦任務。
防震減災法將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作為防震減災工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確定,並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確定程式以及應重點加強的各項防震減災工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第11條第1款的規定,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確定的必要依據是“地震活動趨勢”,有權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意見的是“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後,只有報國務院批准後才能正式有效。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充分反映了我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確定製度的科學性和規範性,是防震減災工作“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原則的重要體現。
根據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必須要建立嚴格有效的地震監測預報制度,同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搞好地震災害的預防工作。防震減災法總共有三個條文規定了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工作。其中,第11條第2款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第20條第4項規定,已經建成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24條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防震減災法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制度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即體現中國防震減災工作突出重點的原則,該原則的確立絲毫也不意味著未被確立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方就可以不認真地去搞好防震減災工作。
防震減災法第5條強調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8條第1款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因此,防震減災活動是全社會都必須參與的,各級人民政府、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依據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只有這樣,中國的防震減災工作才能取得實效,實現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