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了規範地震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地震行政執法過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地震行政執法過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全國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其他執法行為,其過錯責任追究由本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
第五條 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過錯相當、教育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二)越權執法或者濫用執法權的;
(三)不履行法定執法職責的;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明顯錯誤的;
(五)其他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件受理、承辦、審核、批准等環節出現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辦理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八條 地震工作部門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條 地震行政執法人員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責令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調離執法崗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者不可抗力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不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 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後果、主動糾正過錯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過錯後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 追究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全面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客觀公正、處理得當。
第十三條 對被追究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處理錯誤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及時糾正、消除影響。
第十五條 上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地震工作部門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監察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報上一級地震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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