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台站新建或改、擴建工作的管理,推進地震台站建設規範化、標準化,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社會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地震台站。第三條
地震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設,地震台站應根據所屬台網的不同分別執行相應的建設標準。第四條
地震台站建設包括技術系統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工作條件建設。台站建設應因地制宜,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第五條
地震台站建設應堅持辦公區與生活區分開,房屋“少而精”,台站整體實用、整潔、美觀原則,基本達到技術系統先進、監測環境最佳化、基礎設施和工作條件完善。地震台站建設須經台站主管部門審批,要嚴格執行地震觀測技術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地震台站建設分類
第六條
地震台站根據承擔主要任務與規模不同,分為全球地震台站、國家地震台站、區域地震台站和社會地震台站四類分別建設。第七條
全球地震台站主要用於控制全球大的活動和構造,應配備國際先進水平的觀測技術系統,建設與之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和工作生活條件,服務於全球地球科學的研究。第八條
國家地震台站主要用於控制我國主要活動與構造,應配置測項比較齊全、水平先進的觀測技術系統,具備開展多學科、多測項的地震與地震前兆、地球物理場觀測的條件;能夠承擔地震與地震前兆學科的野外觀測試驗及地球科學研究任務。第九條
區域地震台站主要用於本區域地震速報與預報,應配置測震與前兆測項相對齊全的的觀測技術系統,觀測環境滿足觀測技術規範的要求,服務於當地的地震監測預報及研究工作。第十條
社會地震台站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的需求參照上述各類台站建設,各級地震部門應給予必要技術支持與指導。第十一條
各類台站中無人值守台站的建設力求簡潔,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三章 技術系統建設
第十二條
技術系統建設包括觀測儀器、觀測裝置、數據傳遞及處理系統的建設。第十三條
地震台站技術系統配置要根據各級台網整體布局及配置要求進行建設,並應做到台站各種觀測儀器布局合理,儘量做到整個台站數據處理與分析系統的集成建設。第十四條
全球地震台站至少應配置1-2套國際先進的地球物理場觀測儀器,以完成對全球某一或多個場的監測(寬頻帶或寬頻帶地震觀測、地磁絕對與相對觀測、重力觀測、GPS觀測等)。第十五條
國家地震台站應配置齊全的測震、前兆及地球物理場觀測儀器,根據所處台網的位置來選擇配置測震、重力、傾斜、應變、水平與垂直形變、水物理、水化學、地電場、地磁場、電阻率等觀測項目中的先進觀測儀器,以完成對我國大的構造與活動的監視。第十六條
區域地震台站應根據所屬台網的要求來選擇配置測震及前兆相關測項的觀測儀器,完成本區域地震速報與預報。第十七條
地震台站技術系統建設應嚴格遵照地震觀測技術規範,儀器工作環境要達到技術規範的要求。在基本烈度Ⅶ度以上地區,地震台站建築還應考慮要對技術系統採取抗震措施。地震台站監測環境應嚴格執行《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四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一節 供電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地震台站供電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是:確保供電的連續、安全、穩定。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交流電、備用交流發電機、UPS電源、太陽能或風能發電裝置等多種供電方式。第十九條 全球地震台站和國家地震台站應採用交流供電(有條件的台站可採用雙路)、配備發電機、UPS電源,交流電容量一般不低於50KVA,發電機容量不低於10KVA,UPS電源根據技術系統需求合理配置;
區域地震台站應採用交流供電、配備發電機、UPS電源,交流電容量一般不低於30KVA,發電機容量不低於3KVA,UPS電源根據技術系統需求合理配置;
無人值守台站應採用交流或太陽能、風能發電裝置供電,交流電容量不低於2KVA,直流電瓶容量不低於200AH;
第二十條 地震台站交流電高壓線路和變電設施建設要嚴格執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地震台站高壓供電應配備必要的配電裝置,並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地震台站低壓供電應設定配電室,按用電類別分線路安裝獨立的配電箱;配電器材必須選用符合電工安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 地震台站觀測用電與生活用電分線路供給;供電線路必須採用鎧裝電纜埋地鋪設;
第二十二條 地震台站記錄機房、辦公室供電線路採用鍍鋅金屬管槽穿線天花架空或牆壁暗埋安裝,用電插座埋牆暗裝,力求整潔美觀,使用方便;
第二十三條 地震台站擺房、山洞、地下室、井房等監測室供電線路採用鍍鋅金屬管穿線架設,供電插座明裝,所有供電設施採取足夠的防潮絕緣措施,確保全全;
特殊供電(如地磁觀測房配電)按觀測技術規範要求建設。
第二節 供水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供水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為台站職工生活及觀測業務提供用水保障。生活用水符合當地飲用水標準。第二十五條 供水方式要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當地自來水公網供水,或自打專用水井,在遠離水源或供水特別困難的台站應建設儲備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地震台站供水管道要統一規劃、專業設計,做到觀測、生活、綠化用水互不影響,並考慮廢水排放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自備水井應有井房,保證用水及設施安全;自來水公網水源壓力不足時,應建設水塔、水泵等加壓設施;水源不潔時,要配置消毒、淨化設施。
第三節 供暖與降溫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 供暖和降溫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是:確保觀測儀器室溫度符合觀測技術規範要求,保證工作環境的溫度符合有關規定。因地制宜,一般採用鍋爐、電暖器、空調、燃煤爐供暖或降溫方式;第二十九條 採用鍋爐供熱方式,供熱管道、設施要統一規劃、專業設計和施工,做到觀測、生活互不影響,並採取必要的防塵治污措施;
第三十條 採取電取暖器或空調供暖方式時,應設計獨立供電線路,並注意線路負荷及用電安全;
第三十一條 採用燃煤爐供暖方式的台站,要建設排煙道設施,防止煤氣中毒。
第四節 通信設施建設
第三十二條 通信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是,保證地震台站觀測數據、信息,可靠、安全、及時有效的傳遞。台站可選的通信方式有:程控電話、移動通信、DDN專線、無線數傳電台、衛星數據通信、無線話音電台、計算機網路等方式;第三十三條 全球地震台站和國家地震台站應配置程控電話、行動電話、無線話音電台、計算機區域網路通信設施,接入寬頻網路。DDN專線、衛星數據通信、無線數傳電台等可根據觀測業務需要建設;
區域地震台站應配置程控電話、計算機區域網路通信設施,有條件的台站應接入寬頻網路。DDN專線、衛星數據通信、無線數傳電台等可根據觀測業務需要建設;
無人值守台站的通信手段主要考慮觀測業務需要,根據實際需求建設DDN數據專線、架設無線數傳電台或衛星通信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一部程控電話用於技術維修;
第三十四條 通信線路架設要符合通信行業標準。進入台院的通信線路採用電纜溝地下埋設。室內線路要在房屋建設與裝修時統一標準設計,採取穿管暗線施工;
第三十五條 室內計算機網路、電話線路布線要重點考慮觀測業務需求,並考慮到發展餘地,在房屋建設與裝修時統一標準設計施工;
地震台站網路布線應按建設小型區域網路規模布設,IP到各類功能室,必要時要布線到監測室(擺房、井房、磁房、山洞)。
第五節 避雷設施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避雷設施的基本要求是通過建設台站避雷接地體、避雷塔、儀器接地網,安裝電源、信號線路避雷器等設施,避免雷電對台站職工人身安全、儀器設備造成破壞。第三十七條 地震台站各類建築物建設要符合建築物防雷標準,避雷接地電阻一般應小於10Ω;儀器設備、電源接地電阻一般應小於4Ω;避雷針、接地體、儀器接地體(網)及其接地引出線按防雷標準設計、施工;
第三十八條 交流電線路應安裝2到3級避雷器;
進入市內的電話、網路線、數據專線、天饋線要安裝線路避雷器;
地震台站各類儀器機房建設要採取防雷、防靜電安全接地措施;
第五章 台站工作條件建設
第一節 工作用房建設
第三十九條 地震台站工作用房包括感測器用房、觀測室、值班室、實驗室、辦公室、資料檔案室、多功能室;第四十條 觀測室應集中配置,同時也要考慮不同測項的需求,單一測項的觀測室一般不超過30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辦公室配置的標準為:台站負責人、高級技術人員每人15~20m2,其它人員每兩人12~15 m2;
辦公室應配備相應的辦公家具和用具;
第四十二條 多功能室應集會商演示、學術交流、會議、接待多功能為一體,其裝備應能充分滿足各項科技活動需求;全球地震台站、國家地震台站可裝備投影儀、數位相機、掃瞄器、傳真機、複印機;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承擔台站觀測儀器及公用技術設備的檢定、維修。其設備應依據台站的實際需求配備;
第四十四條 資料檔案室包括觀測資料、財會、文秘等各類檔案的存放,應裝備能夠保存各類聲、像等特殊信息檔案的技術設備。環境條件應達到國家關於檔案室建設和使用標準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條 感測器用房面積達到觀測技術要求,其它工作用房要少而精,全球地震台站及國家地震台站不超過600平方米,區域台不超過400平方米。
第二節 附屬用房建設
第四十六條 地震台站附屬用房包括廚房、餐廳、浴室、衛生間、單身宿舍、專家公寓、科普教育展室、閱覽室、文體活動室、車庫、鍋爐房、配電室、物資庫房;第四十七條 全球地震台站、國家地震台站可修建專家公寓、科普教育展室;
第四十八條 台站附屬用房全球地震台站及國家地震台站不超過400平方米;區域地震台站不超過300平方米。
第三節 工作環境建設
第四十九條 工作環境建設內容有:修建大門、圍牆、院內道路,環境綠化、美化等。其建設的基本要求是:為台站職工提供安全、健康、舒適、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第五十條 地震台站院內的道路和活動場地應做硬化處理;
第五十一條 台站綠化地的面積占應綠化面積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80%;
第五十二條 地震台站應配置電視機,以及適當的文體活動設施;
第五十三條 對東部及南部地區台站,圍牆應透視牆為主;西部地區台站圍牆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