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環境,防治污染,規範地震災區活動板房拆解處置工作,促進資源回收利用,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汶川地震災區活動板房拆解處置工作。
二、編制依據
GB 7959-1987 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4915-2004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災後廢墟清理及廢物管理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15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三、活動板房拆解處置原則
1. 活動板房原有的使用功能結束後,應根據當地災後重建和生產、生活的需要,採用適當方式對其進行合理利用和處置,儘量使其物盡其用,避免資源浪費。
2. 活動板房應優先考慮整體就地利用、拆解後異地利用和作為救災物資儲備;在無法採用上述方式再利用的情況下,可考慮對活動板房進行拆解,同時對有用材料進行回收利用,對其他材料進行安全處理處置。
3. 活動板房的拆解、運輸、利用和處理處置工作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施工安全相關標準。
四、活動板房拆解處置準備工作
活動板房拆解處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在拆解處置工作開始前,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1. 通過調查了解當地活動板房的材料組成、種類、數量,估算可就地利用、異地利用和作為物資儲備的數量,及需要拆解處置的數量。
2. 通過調查了解災區及周邊地區乃至全國範圍內的可用於活動板房拆解處置的技術及資源,包括專業的拆解、利用或處置設施及單位,可臨時利用或處置的設施(如水泥窯)及單位,可能的材料利用市場等。
3. 制定活動板房拆解和材料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活動板房的拆解程式,各類材料的處置方案;
(2)活動板房拆解過程中的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3)活動板房拆解過程中的環境及安全的風險事故應急措施;
(4)拆解材料臨時堆放、貯存和處置場地的地點、數量、形式和方法;
(5)活動板房拆解的組織形式、人員安排,有關培訓和紀律教育方案;
(6)活動板房拆解、轉運、處置的經費來源及後勤保障和技術支持措施。
五、活動板房的拆解
1. 拆解前應對活動板房內的所有物品進行清理,首先清理廢含汞螢光燈管、廢鉛酸蓄電池、清潔劑、殺蟲劑、滅鼠劑、油漆等物品,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收集、轉運和處置;對電線、金屬等有回收價值的物品進行回收利用;其他物品按照生活垃圾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收集、集中運送和處置。
2. 活動板房拆解前應首先拆除並回收區域供電、供水、供氣及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首先清除殘留物,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kg/m噴灑消毒,作用半小時後再進行設施的拆除與回收。
3. 醫療、炊事、洗浴用活動板房拆解前套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kg/m噴灑消毒地面和地面以上2m的牆壁,作用半小時後再進行拆解。
4. 活動板房中的廁所拆解前應徹底清除化糞池和板房內殘留的污物,化糞池、廁所地面、坑穴表面和地面以上2m的牆壁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噴灑,作用半小時後再進行拆解工作。
5. 污水處理設施和化糞池清除出的殘留污物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
6. 活動板房拆解過程應按照如下順序拆卸並分類收集:門窗玻璃、塑鋼門窗框、緊固件、鋼柱樑、PVC或鋁合金吊頂、彩鋼泡沫板(牆體)等材料。
7. 活動板房拆解過程中應注意保持彩鋼泡沫板材料的完整性,不得隨處丟棄泡沫材料。
8. 活動板房拆解工作完成後,應對整個過渡安置區內遺灑的泡沫材料進行清理,並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
9. 對活動板房拆解的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1)活動板房拆解下的材料應有專人看管;
(2)活動板房拆解工作應有組織的實施,工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不得擅自拆除活動板房;
(3)不得在大風大雨等惡劣天氣情況下從事活動板房拆解工作。
六、彩鋼泡沫板的分拆
1. 需要分拆的彩鋼泡沫板應運至指定的泡沫板分拆處置中心集中分拆,分拆不得在活動板房拆解現場進行。可在活動板房較為集中的地方選址建設泡沫板分拆處置中心。
2. 活動板房分拆處置中心應有密閉的生產廠房和密閉、獨立的泡沫貯存車間。
3. 彩鋼泡沫板運輸過程需採取相關措施,避免泡沫沿途遺灑。
4. 彩鋼泡沫板分拆處置中心應採取相關措施防止分拆過程中泡沫飛揚,污染當地環境。
5. 彩鋼礦物棉板分拆工作人員應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避免皮膚接觸礦物棉,防止吸入粉塵。
6. 彩鋼泡沫板拆分下來的泡沫堆存應採取相關措施避免泡沫飛散,並儘早處理處置。
7. 不得採取露天焚燒等簡易方式處理處置泡沫材料。
七、泡沫熱壓造粒處理
1. 可在彩鋼泡沫板分拆處置中心附近選址建立泡沫熱壓造粒初級處理中心,採用熱壓成型技術縮小物料體積,便於運輸貯存。
2. 泡沫粉碎預處理過程應採取相關措施避免泡沫飛散,污染環境。
3. 泡沫清洗、熱壓生產等過程產生的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要求。
4. 熱壓處理設備應密閉運行,運行期間產生的氣體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要求。
5. 熱壓造粒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進行收集、轉運和處置。
6.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工作時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7. 應採取有效的消防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八、泡沫材料的處置
彩鋼泡沫板分拆後產生的泡沫材料可採用水泥窯共處置或垃圾焚燒爐處置。
1. 採用水泥窯共處置泡沫材料應滿足如下要求:
(1)水泥廠應在廠區內建設專用泡沫堆存廠房和破碎廠房;
(2)泡沫的破碎過程中應採取相關措施避免泡沫飛散;
(3)破碎的泡沫應採用塑膠袋等材料封裝後投加到水泥窯中,投加過程應避免泡沫飛散;
(4)泡沫破碎的程度應適合水泥窯投加口的形狀;
(5)泡沫通過水泥窯共處置應從水泥窯的窯尾添加;
(6)泡沫水泥窯共處置過程應保證尾氣達標排放。
2. 採用垃圾焚燒爐處置泡沫材料應滿足如下要求:
(1)泡沫焚燒處置過程應採取相關措施避免泡沫飛散;
(2)垃圾焚燒爐應具備完善的尾氣治理系統,泡沫焚燒處置過程應保證尾氣達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