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
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1993年10月6日地質礦產部地發〔1993〕20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維護勘查——設計單位的正當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專業單位均按本辦法實行資格管理。
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主要對象是指突發性強、危害性大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體變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過有效的地質工程手段,改變這些地質災害產生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目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專業範圍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監測預報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設計等。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資格,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管理水平等,勘查——設計單位資格,按多項災種防治或單項災種防治,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資格的管理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級勘查——設計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勘查——設計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勘查——設計單位資格
等級和業務範圍第五條 甲級勘查——設計單位具備的條件:
一、資歷:單位成立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一項(含)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質量良好,效益顯著。
二、技術力量:技術力量雄厚,專業配套齊全,有承擔一項大型或同時承擔二項地質條件複雜、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項目的技術力量,且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勘查——設計新技術的能力。
技術力量配備詳見附表一。
三、技術水平:具有本專業技術專長,至少有兩項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獲得過省、部級或國家級優秀工程勘查、設計獎;參加過國家、部門、地方勘查、設計標準編制。
四、技術裝備:有比較先進、配套並與勘查、設計能力相適應的勘查、設計、測試、電算和文整設備,達到國家規定的甲級勘查——設計單位技術裝備。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體系和質量監控體系。
第六條 乙級勘查——設計單位具備的條件:
一、資歷:單位成立五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一項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的勘查——設計項目,質量良好,效益顯著,社會信譽好。
二、技術力量:技術力量強,專業配套齊全,有承擔一項中型或同時承擔兩項小型地質條件複雜、難度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開發勘查、設計新技術的能力。
技術力量配備詳見附表一。
三、技術水平:具有本專業技術專長,至少有一項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獲得過省、部級或國家級優秀工程勘查、設計獎。
四、技術裝備:有比較先進、配套並與勘查、設計能力相適應的勘查、設計、測試、電算和文整設備,達到國家規定的乙級單位技術裝備。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體系和質量監控體系。
第七條 丙級勘查——設計單位具備的條件;
一、資歷:單位成立三年以上,獨立承擔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質量良好,效益較顯著,社會信譽好。
二、技術力量:有一定的技術力量,主要專業配套齊全,有承擔地質條件複雜程度和難度一般的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項目的技術力量。
三、技術水平:有相應的技術專長,掌握本專業的套用技術,能夠將計算機技術用於勘查與設計。
四、技術裝備:有與承擔勘查——設計項目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五、管理水平:有較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第八條 各級勘查——設計單位承擔業務範圍:
一、甲級勘查——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
二、乙級勘查——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單項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級單位聯合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
三、丙級勘查——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和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單項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批後也可以和另一丙級單位聯合承擔上述範圍內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項目。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分級見附表二。
第九條 勘查——設計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業務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項目。
第三章勘查——設計單位資格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 資格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資格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檔案(或其複印件);
三、單位管理體系、質量監控體系的書面說明;
四、以往勘查、設計成果目錄和使用單位評價證明或獲獎證明(或其複印件);
五、近三年來勘查、設計無重大質量事故的證明。
上述材料,必須有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經初審認為基本合格後,邀請專家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的資格和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審查和考核,寫出資格結論報告。
第十二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考核合格的勘查——設計單位進行審批後,發給相應級別的《技術合格證書》和《勘查——設計證書》。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經複審後可延長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證書的單位,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勘查——設計市場活動。
第十三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勘查——設計單位的資格,不定期的進行抽查,並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勘查——設計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寫年檢表,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資格管理部門複審。經複審,對不符合原定資格等級的,予以降級;複審合格者,作為其資格升級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據。
申請升級的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報送升級申請書和第十條所列的各項新資料。資格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經過第十一條規定的考核、審批過程,對符合升級標準的單位發給相應新級別的《技術合格證書》和《勘查——設計證書》,同時收回原證書。
第十四條 勘查——設計單位分立或合併時,應向資格管理部門交回原來的全部證書,經重新申請、考核,審批後取得新的證書;歇業、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立業務的,應向資格管理部門備案,並交回全部證書;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向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上述單位,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在與其工作範圍相當的地區或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第十五條 勘查——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等級、吊銷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一、申請證書、申請升級及報年檢表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設計業務範圍或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勘查、設計活動的;
三、逾期三個月未報送年檢表且未備案,證書三年期滿逾期三個月未參加複審或備案的;
四、塗改、轉讓、出借、出租、出賣、偽造證書的;
五、變更或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手續的;
六、發生重大質量和責任事故的。
第十六條 當事單位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