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類型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具體又可分為償債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前者是指地方政府資不抵債,後者是指雖然政府的資產總額大於其負債總額,但由於缺乏流動性,地方政府無力對到期債務還本付息。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主要表現為:區域性、產生原因的複雜性以及傳遞性。對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一)規模風險
規模風險是指地方政府債務由於規模過大而可能導致的到期債務無法完全支付的風險。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比較大,有的甚至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例如,截止2000年年底,四川省財政各種直接債務累計達400億元左右,或有債務369億元,其中,應清欠農村合作基金會213億元,應退還供銷社股金26億元,糧食企業虧損掛賬110億元,養老保險金缺口20億元。如果再加上欠發工資和養老金、違規擔保、民間集資,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更大,風險也更大。
(二)結構風險
結構風險主要是指各類地方政府債務狀況所顯示的隱患。包括直接顯性債務風險(國債轉貸資金、外債等)、或有債務風險和隱性債務風險(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地方政府的債務擔保等)。
(三)效率風險
具體是指由於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可能使償債資金不能從債務資金的使用收益中得到有效獲得的風險。也可以是指由於債務資金的管理效率不高所可能導致的債務資金不能有效使用的風險。從我國地方政府對政府債務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來看,因缺乏科學的管理方法和使用手段,地方政府債務的效率風險是較高的。
(四)外在風險
外在風險是指由於地方政府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所引發的其他風險。當地方政府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其可能挪用其他財政支出資金、增加稅費或進一步舉債、向上級政府轉嫁債務等,從而引發其他財政支出項目資金缺口、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等風險。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成因
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地方政府舉借超過了地方經濟和財政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舉債與個人、企業的借債一樣,借債規模必須控制在其經濟承受範圍之內,即政府債務規模必須與當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支出和財政收入水平相匹配,也就是說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收入/當年財政支出)、償債率(當年還本付息額/當年財政收入)、債務負擔率(當年債務餘額/當年GDP)這三個指標要適度。否則,就會加劇財政困境,從而導致政府債務風險。
(二)舉債項目各環節管理不到位,增加了財政支出負擔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項目立項前往往關注的是項目要不要上,沒有做到全面的投資估算,實際支付時超概算情況嚴重,特別是一些項目要求地方配套,這樣就加重了地方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變更、增加計畫外工程,導致整個工程超規模、超概算、超標準,同樣也加重了財政負擔。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沒有引入競爭機制,部分設備未實行政府採購,由上面直接提供,不僅實際造價高,而且還有一些設備根本無法使用,無形中增加了建設成本。
(三)舉債項目沒達到預期經濟效益,導致政府債務拖欠
地方政府舉債除一部分用於公益性項目外,還有一部分用於競爭性項目。用於競爭性項目的部分必須由使用單位來歸還。如果使用單位所建的項目達不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就會導致債務被拖欠,最終由政府財政兜底還款,使用單位的債務風險就轉化為財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