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防禦戰時各種武器的殺傷破壞而修築的地下工程,如人員掩蔽工事、作戰指揮部、軍用地下工廠和倉庫等等。有些地下工程如地下鐵道和樓房的地下室等,雖以平時使用為主,但也多考慮戰時防護的需要而加強其主體,並增設各種防護設施,使其在戰時具有防護工程的作用。殺傷破壞武器有核武器(核子彈、氫彈)、常規性爆炸武器(炮彈、炸彈)、化學武器(各種毒劑)、生物武器(即細菌武器)、燃燒武器(燒夷彈、噴火筒)和氣象武器(人造暴雨、暴風雪、冰雹和酸雨)等等,其中殺傷破壞力最強的是核武器,它有多種殺傷破壞因素,包括光(熱)輻射、衝擊波、早期核輻射、放射性沾染和電磁脈衝等。因此,工程的主要防護對象應是核武器,有的並要兼顧常規武器的直接命中作用。防護原則及要求
地下工程防護的原則,是用岩土介質和地下結構來掩護人員免遭殺傷,保障內部儀器設備和器材的安全與正常工作。對岩土介質和地下結構的防護要求是:①具有承載作用,其機械強度應能抵抗武器的衝擊和爆炸力產生的動荷載,並能防範彈片、瓦礫和碎塊進入工事,殺傷人員;②應能有效地隔熱,本身不燃燒,能遮擋光輻射對人員的灼傷;③地下建築物要有較高的密實度、足夠的厚度和氣密性,能將貫穿性核輻射的劑量消減到允許限度以內;④將軍用毒劑、生物戰劑和放射性物質消減到允許的劑量以內;⑤對於重要工程,應有隔振和減振措施,防止內部人員傷亡和精密儀表的損壞。設計需考慮要素
①估計可能使用的武器類型和殺傷破壞能力,以及工程使用上的重要程度,據此對工事制定相應的防護等級;②考慮到使用化學毒劑和生物戰劑的可能性,除對防護等級較低的工事可在空襲時封閉所有孔口以防止毒物侵入外,都應有戰時濾毒通風要求,並設計相應的空氣過濾裝置;③從報警到武器產生殺傷作用的時間是很短促的,所以從人員工作和生活地點到地下防護工事的距離應儘可能地縮短;④在外界環境遭受毒劑或放射性塵埃污染的情況下,地下工事內部應貯備足夠的食品和飲用水,並要有廚房、廁所和經過防護處理的給、排水等其他生活設施。防護類別及等級
防護的類別根據武器的種類和威力,以及其對地下工事不同的襲擊方式來確定,包括:①承受核爆炸衝擊波超壓和常規武器一次(或若干次)的直接命中作用;②承受核武器空中爆炸、近地或觸地爆炸,以及深入地下爆炸的作用;③以防護放射性沾染或化學毒劑為主要對象,兼顧(或不計)小當量的核爆炸衝擊波動載(一般為遠離其他目標,可能受到核襲擊的波及影響);④承受地面附近房屋或防空地下室上方地面建築物的倒塌荷載,以及彈片和碎塊的投擲力作用等。地下防護工程要按其抗禦武器效應的抗力、爆炸當量和爆炸方式的不同,區分不同的防護等級。工程的抗衝擊波指標用抗衝擊波超壓的能力(兆帕)表示;對熱輻射和核輻射也要有相應抗力。由於衝擊波、熱輻射和核輻射均隨其離爆心地面零點的距離而逐漸衰減,對它們的防護等級主要依據結構可免遭破壞時距爆心的半徑來劃分。就一定的防護等級而言,距爆心的半徑還取決於武器當量和爆炸方式。在所制定的防護等級中,對人員地下掩蔽所還應列有抗禦放射性沾染和生化毒劑不同允許劑量的戰術技術要求,並須隨預期的輻射劑量作出相應的防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