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午餐計畫

在校學生午餐計畫,該計畫是兒童營養計畫中唯一從戰前延續下來的計畫,也是規模最大的一個計畫。美國目前實施的在校學生午餐計畫是從1946年開始的。1946年6月,國會通過了一個關於在校學生午餐計畫的永久性立法——全國在校學生午餐計畫法(NationalSchoolLunchAct),其目的是“通過對各州的援助,保護全國兒童的健康和福利,並鼓勵營養豐富的農產品在國內消費”。午餐計畫的經費曾來自第32條款基金。根據這個法律,聯邦政府撥款的75%以上以現金的形式贈與各州,以支持公立和私立學校的非盈利的午餐計畫。美國農業部也可以用第32條款基金的錢購買一部分食物直接分配給學校。除了聯邦政府的撥款以外,法律還要求各州撥出相應的款項來充實午餐計畫的資金。根據法律要求,在1950年以前,要求各州每收到1美元的聯邦捐贈相應地撥款1美元,1951—1955年撥款2美元,1956年以後增至3美元,但是人均收入低於全國平均數的州的撥款可以適當降低。1946年以後,午餐計畫也作過一系列的修正,其中主要的一次是1962年10月國會通過的在校學生午餐法修正案。根據這個修正案,聯邦政府改變了給各州分配資金的方法。以前,聯邦政府是根據各州的學生數而不是根據參加計畫的學生數給各州撥款的。結果造成參加計畫的學生比率低的州每個學生所得的好處要比參加比率高的州多,造成了不平等。因此,新法律一律改用按參加計畫的學生數撥款;但是並不改變聯邦政府給低收入州以較多經費的做法。其次,修正案授權向貧困地區的窮人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費或減價午餐,不過在1966年以前一直沒有為此撥過款。1966年兒童營養法規定為低收入地區的學校提供非食品(設備)援助,幫助它們建立、維持和擴大食品供應計畫。但是,一直到60年代末以前,整個午餐計畫的費用是十分有限的。1970年法要求參加午餐計畫的學區為家庭收入相當或低於聯邦政府規定的貧困線的孩子提供免費或減價午餐,並規定每餐減價午餐的收費不得超過20美分,(後來一直到1981/1982學年才增加到40美分)。1972年法進一步規定了享受免費或減價午餐的學生家庭收入的標準,即家庭收入不高於貧困線125%的學生可以享受減價午餐;後來這個標準又提高到家庭收入不高於貧困線125%的學生可以享受免費午餐,不超過貧困線195%的學生可以享受減價午餐。從而使學校提供的免費或減價午餐的比重迅速提高。1963年時學校提供的免費或減價午餐的比重只占全部的10%,1975年增加到40%,1981年占49%,其中免費午餐占41%,減價午餐占8%。隨著免費和減價午餐的增加,聯邦政府的撥款也隨之增加。1975年度午餐計畫的39億美元總開支中,美國農業部的撥款增加到17億美元,學生繳的費用大約為13億美元。1981年度農業部撥款在午餐計畫總開支中的比重提高到56%,學生家庭繳的費用下降到25%。但是從1982年度開始,里根行政當局大規模削減在校學生午餐計畫開支,與此相適應,享用免費或減價午餐的條件也更加嚴格了,致使參加計畫的學生人數迅速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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