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

2007年5月22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國管房改〔2006〕164號,2006年5月17日印發)。該《辦法》分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標準、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方式、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方式、單位自行發放住房補貼的處理、住房補貼的管理、嚴肅紀律、其它7部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簡述

2007年5月22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

辦法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

國管房改〔2006〕164號 2006年5月17日印發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現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簡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和補貼政策銜接問題,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標準

(一)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按月住房補貼標準。從2005年1月起,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按月定額發放。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二)住房未達標老職工住房差額補貼。2005年1月1日起,對住房未達標老職工以及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新形成的級差,其差額面積基準補貼額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二、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方式

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根據其是否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分別處理。享受購房政策優惠,是指本辦法印發前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住房、集資建房以及按上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購買的騰退已購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方式。

l、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前的住房補貼,按照《方案》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0.66×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13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

2、無房老職工和無房新職工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按月補貼,按照《方案》規定的標準計發。月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職工當月標準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0.66。

(二)未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無房職工2005年1月1日以前年度的住房補貼,按《方案》規定標準發放。其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部分,結合完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房制度另行研究。

三、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方式

(一)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其差額補貼或級差補貼按《方案》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1265元/建築平方米+每年13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二)未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其差額補貼或級差補貼按照《若干意見》規定的標準計發。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2000元/建築平方米十每年16.5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四、單位自行發放住房補貼的處理

(一)各單位在國家政策規定之外,自主決定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一律停止發放。

(二)職工已領取的單位自行發放的住房補貼,在按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計發補貼時予以扣除。

五、住房補貼的管理

(一)住房補貼實行個人申請和公示制度。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職工應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填寫住房補貼發放申請表;單位應當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職工住房狀況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一周。無異議後,按規定標準和程式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住房補貼不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無房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按月補貼隨職工工資發放;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的差額補貼,經單位審核後輪候一次性發放。對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補貼資金由職工一次性支取。

(三)住房補貼的發放順序。住房補貼按下列順序核定發放:1、新職工和無房在職老職工的按月補貼;2、無房離退休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離退休職工的差額補貼;3、無房在職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4、1998年底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的差額補貼;5、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後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後的級差補貼。

六、嚴肅紀律

(一)各單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檔案。未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單位,不得發放住房補貼。

(二)各單位財務、房管、人事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對職工是否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進行核定,並負責住房補貼的發放工作。

(三)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本部門、本單位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之後,仍向職工實物分配住房,並按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的,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已經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職工,原則上不得退出已購買的公房、按無房職工標準領取住房補貼。

七、其它

(一)本辦法所指“中央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二)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方案》和《若干意見》規定的中央國家機關在職、在編及離退休職工中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

(三)在京中央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的調整,在不高於《方案》和《若干意見》規定標準的前提下,按《方案》和《若干意見》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住房補貼資金按現有經費渠道解決。

(四)本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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