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

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於為債權關係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概念和條件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占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並收益。土地使用權被當做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契約期滿後仍不能歸還貸款,土地使用權將轉歸抵押權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權人按法定程式處置。由於土地開發時間長、貸款數量大且風險較大,因而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作抵押,以規避貸款風險。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 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土地抵押登記流程

一、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二、主辦科室:地籍利用科

三、會辦科室:無

四、申報資料:

1、抵押雙方申請書各1份;

2、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委託書原件各1份;

3、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雙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機構代碼證複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1份,土地估價技術報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費、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繳款證明1份;

8、抵押宗地內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及承諾書各1份;

9、抵押契約原件1份;

10、借款契約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圖、坐標表原件各1份。

五、辦理時限:14個工作日

六、辦理程式: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權屬調查——分局審核——市局會簽——繳納登記費——分局地籍利用科——領他項權證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約0.08元/平方米

八、諮詢電話:0717-6671706

九、投訴電話:0717-6671632

十、受理地點:分局地籍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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