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民用航空器

國際運輸民用航空器,是指進出我國關境的境內民用航空器和境外民用航空器。適用一切進出國境的民用航空器。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乘坐的專機不包括在內。

定義

國際運輸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器),是指進出我國關境的境內民用航空器和境外民用航空器。

適用範圍

適用一切進出國境的民用航空器。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乘坐的專機不包括在內。

進出境(港)申報

1.航程4小時以下的,航空器起飛前,而航程超過4小時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航空港、站應當將航空器預計抵達境內目的港的時間以電子數據形式通知海關。
2.航空器抵達境內目的港以前,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將航空器確切的抵達時間通知海關,抵港時應當向海關進行航空器進境申報。也可以在航空器進境前提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3.國際民航機上下旅客,裝卸貨物、郵件、行李和其他物品,需經海關許可,並且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4.國際民航機降停後,機長或其代理人應當立即向海關提交以下檔案:
(l)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進境(港)申報單;
(2)貨物申報單;
(3)旅客名單;
(4)機組名單;
(5)機組物品申報單。
5.國際民航機起飛前,機長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進境(港)申報單;;
(2)貨物申報單;
(3)機組名單;
(4)旅客名單。
6.航空器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的,機長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上述第5項的有關規定辦理出港手續,並將海關制發的關封完整無損地帶交下一航空站海關。
未經飛離地海關同意,航空器不得改飛其他目的地;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不得改飛境外。
7.航空器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時,海關可以派員隨機實施監管,機長應當為海關人員提供方便。
8.航空器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後,應當按照上述第4項的有關規定辦理抵達手續。
9.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在航空器駛離出境始發港的2小時以前將駛離時間以電子數據形式通知海關。對臨時出境的航空器,民用航空企業可以在其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
10.出境航空器在貨物、物品裝載完畢或者旅客全部登機以後,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經海關制發“結關通知書”後方可離境。
11.海關制發“結關通知書”以後,非經海關同意,出境航空器不得裝卸貨物、上下旅客。
12.航空器在辦結海關出境或者續駛手續後的24小時未能駛離的,民用航空企業應當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13.進境航空器在向海關申報以前,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裝卸貨物、物品,除口岸檢查機關工作人員外不得上下人員。

航空器在港期間海關管理

1.航空器自進入關境降落始,至起飛離開關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2.航空器抵達、駛離海關監管場所時,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通知海關。
3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在航空器裝卸貨物的1小時以前通知海關;航程不足l小時的,可以在裝卸貨物以前通知海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航空器裝卸貨物實施監裝監卸。
4.航空器裝卸貨物、物品完畢後,民用航空器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
5.航空器在海關監管場所停留期間更換停靠地點的,船舶負責人應當事先通知海關。
6.民用航空器應當由海關在入境後第一個降落的航空港、站(以下簡稱入境航空港、站)和出境前最後停留的航空港、站(以下簡稱出境航空港、站)檢查。在其他航空港、站降落,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檢查。海關認為必須開拆機上可能藏匿私貨部分和調閱航行記錄簿時,機長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檢查飛機完畢,海關應當按規定製作檢查記錄。
7.海關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對航空器值守,機長應當為海關人員提供方便。
海關派員對航空器值守的,航空器裝卸貨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員應當徵得值守海關人員同意。

航空器在港期間上、下物料的管理

1.經民用航空企業申請,海關核准,航空器可以添加、起卸、調撥下列物資:
(1)保障航空器行駛(航行)的輕油、重油等燃料;
(2)供應航空器工作人員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等;
(3)保障航空器及所載貨物運輸安全的備件、墊艙物料和加固、苫蓋用的繩索、篷布、苫網等;
(4)海關核准的其他物品。
2.進出境航空器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單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單位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提交以下單證:
(l)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運輸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報單;
(2)添加、起卸物料明細單;
(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3.進出境航空器之間調撥物料的,應當由調出航空器機長編制清單報請海關核准,並在海關監管下進行,接受物料的航空器機長應當在物料調撥完畢後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物料調撥清單”。
4.進出境航空器添加、起卸、調撥物料的,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5.進出境航空器添加、起卸、調撥的物料,民用航空企業免於提交許可證件,海關予以免稅放行;添加、起卸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涉及國計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6.除下列情況外,進出境航空器使用過的廢棄物料應當復運出境:
(l)民用航空企業聲明廢棄的物料屬於《自動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列明,且接收單位已經辦理進口手續的。
(2)不屬於(自動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範圍內的供應物料,以及航空器產生的垃圾等,且民用航空企業或者接受單位能夠自卸下航空器之日起30天內依法作無害化處理的。
前款第(1)、(2)項所列物項未辦理合法手續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作無害化處理的,海關可以責令退運。
7.留置在民用航空器上的燃料、油料、軍備件、正常設備、供應品及金銀、貨幣等,海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檢查或者加封。機長應當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上述物品在飛機停站期間,不準出售或者移作他用。
8.卸下飛機的備本民航企業所屬飛機使用的燃料、油料、零備件、正常設備及供應品等,應當填具免領許可證驗放憑單一份交海關檢查,並且存放在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由海關監管。使用或者運出的時候,應當填具免領許可證驗放憑單一份交海關核銷。
上述物品免徵關稅,但是不準出售或者移作他用。

其他海關管理

l.進、出國境的軍用飛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乘坐的專機,如果裝載有普通客貨,有關部門應當通知海關,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2.進出口貨物、物品經海關放行後方準提取或者收運;進、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辦完海關手續後,才可以出站或者登機。
3.原機過境的旅客、貨物、郵件、行李和其他物品,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
4.過境的外國貨物、行李,未辦完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行李,已向梅關報關尚未放行出境的出口貨物、行李,由航空器從一個海關運往另一個海關,應當由海關在運單(正本)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隨身行李、託運行李除外)。經海關核准由國內航空器運輸的海關監管貨物,應當由海關在監管貨物上加貼“海關監管貨物”標識,並且將有關運單等單據封由機長帶交指運地航空港、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對於這些貨物,海關可以加封,航空港、站應當負責保護貨物和海關封志的完整。
5.旅客的手提物品和機上服務人員的行李物品應當由海關在入境航空港、站和出境航空港、站檢查。
6.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人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執行商業性任務的外國軍用運輸機或其他一般性任務的外國軍用飛機在抵離中國機場口岸時,應根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和口岸檢查制度,辦理一切必要手續,接受中國檢查機關的檢查。

機組人員攜帶物品管理

1.機組人員攜帶物品進出境的,應當由機長如實填報“機組物品申報單”於進境(港)時向海關遞交,並接受監管。
2.機組人員攜帶的物品應以服務期間必需和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機組人員不得為他人托帶物品進境或者出境。
3.機組人員需攜帶物品進入境內使用的,海關按進出境旅客通關流程和征免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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