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成員
法定人數
(1)至少正式成員的百分之五十齣席會議;
(2)在大會召開時,至少有來至2個地區聯合會的百分之五十成員參加;
(3)在缺少規定法定人數時,代表大會將不對提案進行投票;
(4)正式成員有兩票權,最多出席兩名代表;
(5)每個協會成員可有兩名代表,沒有資格投票或提名,可以參加代表大會的討論;
(6)所有成員都可以行使他們的代表權;
(7)代表大會的責任和權力包括:
——作為國際聾人體育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
——確定聾人體育運動按照國際標準的方向發展;
——選舉國際聾人體育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地區委員會委員;
——批准國際聾人體育聯合會年度的財政預算;
和批准議事規則為辦公室持票人的競選;
——提出和批准官方選舉議事規則;
——提名(包括正式成員、執行委員會和國際聾人體育運動聯合會其他委員會)
——批准執行委員提出的國際聾人體育運動聯合日程;
——批准特許的活動
——批准每年會員資格
——批准任一個國家國際聾人體育聯合會總部地點的變化;並且在偶發事件中執行代表大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