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的國際經濟秩序
所謂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是指以1946年布雷頓森林會議上籤定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以及後來產生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這三大協定為基本法律框架所形成的、主要反映了以美英為首的已開發國家的利益和要求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領域國際性的制度安排。
國際經濟新秩序
所謂國際經濟新秩序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為促使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所形成的、能真正體現公平互利、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權並注重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經濟機制。開發中國家為改變舊國際經濟秩序而提出的新國際經濟關係的主張。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檔案所體現的新秩序的主要內容是:各國對其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主權,改革不利於開發中國家的國際金融制度和貿易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