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4年1月1日)
叢書名: 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
平裝: 330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503646209
條形碼: 9787503646201
尺寸: 18.2 x 10.8 x 1.6 cm
重量: 181 g
內容簡介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必讀法律法規(2004年版)(法律版)》全面完整地收錄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各學科分編成冊,根據備考規律和應試需要,進一步說明主要法律條文主旨,標註重點法條,提示相關法條,並附列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及答案。這種全新編排、突出實用的便捷方式,可以幫助考生用最短時間、最高效率,實現最佳複習效果,達到應試需求,是司法考試必備工具書。
目錄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t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目起施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1983年3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1959年6月7日生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訂于海牙)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
(1970年3月18日訂于海牙1988年1月1日生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1988年1月1日生效)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9年7月國際商會修訂2000年1月1日生效)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訂於華盛頓1966年10月14日生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00年9月5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伸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根據2004年3月31目《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P500號)
(1993年國際商會修訂1994年1月1日生效)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5年修訂1996年1月1日生效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2]5號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1986年8月14目)外發
([1986]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法
(經)發[1987]5號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7年12月10日)法
(經)發[1987]3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1988年2月1目)法
(辦)發
(1988]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覆法
(民)復[1990J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法
(民)發[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發[1992]8號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司發通
(1992:)09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覆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釋[2002]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法發[19953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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