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書畫藝術家協會

國際書畫藝術家協會,是由從事書畫創作、研究、教育、展覽的單位及世界各國的書畫藝術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書畫愛好者,各界藝術家為提高書畫藝術水平而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國際書畫藝術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國際書畫藝術家協會
英文:INTERNATIONAL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CIATION。
第二條 國際書畫藝術家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從事書畫創作、研究、教育、展覽的單位及世界各國的書畫藝術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書畫愛好者,各界藝術家為提高書畫藝術水平而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以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之書畫藝術為宗旨,廣泛聯合美術團體和藝術機構,團結世界各國美術工作者、書畫家、藝術愛好者和學者,通過定期舉辦海內外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培養和挖掘書畫藝術人才,提高書畫藝術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1-1-603。
第二章 協會職能
第五條 本協會的職能:
(一)組織、開展中國書畫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中國書畫藝術的教學、培訓、並進行人才培養、推薦;
(三)編輯、出版中國書畫藝術的著述、碑帖、報刊、雜誌、作品集等,定期出版及發行協會會刊;
(四)組織、開展全國書畫藝術的鑑定、賞評、協助會員進行職稱評定和專業等級標準制定與考評;
(五)組織、舉辦書畫藝術的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交流與展覽;
(六)組織中國書畫藝術家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七)組織、開展書畫藝術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鑑定、宣傳、推廣;
(八)組織、開展海峽兩岸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相關的聯誼與合作;
(九)組織、開展本協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凡從事書畫創作、研究、教育、展覽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獲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
(二)世界各國的書畫藝術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書畫愛好者,自願申請獲批准後,可成
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對書畫及中國傳統藝術行業有一定的了解及喜愛;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或個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優先權及定期免費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1年內不參加本協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背本章程,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協會成員名單:
理事會:盧虞舜、袁守啟(啟迪)、任平、白敬夫
常務理事會:高卉民、孫承民
名譽會長:龍瑞、楊曉陽
會長:張歌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2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為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內設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其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的積極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並確定其工作分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准
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 4 月 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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