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
會
簡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IOC Executive Board)。處理國際奧委會日常事務的機構,由全會授權,行使國際奧委會的職責。執委會成員有國際奧委會全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執委會主席任期8年,可以競選連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副主席和其他委員任期為4年。任期己滿的執委除非競選副主席或主席,不能競選連任。執委會的權力和職責
維護《奧林匹克憲》,承擔國際奧委會行政管理的最終責任,批准國際奧委會的內部組織、組織體制以及一切與其組織有關的內部規章,負責國際奧委會的財務管理,並準備年度報告;就有關規則或附則的修改建議向全會提出報告,向國際奧委會全會推薦國際奧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制定國際奧委會全會的議程;根據執委會主席的提議,任免總幹事和秘書長,並決定他們的提升、處分和薪俸;保管國際奧委會檔案;以它認為最適當的形式(條例、規定、標準、準則、須知、指示)制定一切必要的規章,確保《奧林匹克憲章》的正確實施和奧運會的舉辦;執行全會賦予的其他一切職責。組委會會議經主席提議或執委會多數委員的要求,由主席召開。執委會每年開會4—5次。
國際奧委會執委會設立於1921年,最初由5人組成,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的顧拜旦本人不是執委會主席。首屆執委會的主席是布洛奈(BaronGodefroy de Blonay)。1925年5月國際奧委會在布拉格召開的第24次全會決定國際奧委會主席即為執委會主席,於是同年接替顧拜旦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比利時人巴耶-拉圖爾也成為執委會主席。執委會成員後來增至9人,爾後又由11人組成,現由15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委員10人,主席是比利時人羅格(Jacques Rogge 2001年當選), 副主席是俄羅斯人斯米爾諾夫(Vitaly Smirnov,2001年當選)、美國人埃斯頓(James L.Easton,2002年當選)、韓國人金雲龍(Un Yong Kim,2003年當選)和瑞典人林德伯格(Gunilla Lindberg、女,2004年當選);執委是瑞士人奧斯瓦爾德(Denis Oswald)、墨西哥人雷納(Mario Vazquez Rana)、辛奎塔(Ottavio Cinquanta)、 烏克蘭人布勃卡(Sergey ubka)、希臘人尼克勞(Lambis V.Nikolaou)、黎巴嫩人霍里(Toni Khoury)、幾內亞人迪亞羅(Alpha Ibrahim Diallo)、中國人于再清(Zaiqing Yu,2004年當選)和波多黎各人卡里翁(Richard L. Carrión)。
國際奧委會主席是國際奧委會的法人代表,主持國際奧委會的全部活動。有權建立常設的或在必要時建立臨時的委員會和工作組,並確定其職權範圍,指派其成員。一旦認為它們已經完成工作,可決定予以解散。該委員會或工作組未經主席事先同意,不能舉行會議。主席是所有委員會和工作組的當然成員,而且在他出席其中任何會議時均應身居上座。國際奧委會成立之初,現代奧運會創始人顧拜且提出主席輪流制,即國際奧委會主席由奧運會舉辦國的委員擔任,4年一輪換,以體現奧林匹克運動的國際性。由於首屆現代奧運會於1896在希臘雅典舉辦,因此希臘人維凱拉斯擔任第一任主席。雅典奧運會結束後,下一屆奧運會將於1900年在法國巳黎舉辦,於是顧拜旦接任為第二任主席。第3屆奧運會定於1904年在美國聖路易斯舉辦,因此巴黎奧運會後,顧拜旦準備將主席一職交給國際奧委會的美國委員、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斯隆。但是斯隆認為,頻繁更換領導人對新生不久的國際奧委會十分不利,堅持要顧拜且留任。歷史證明斯隆的意見是正確的。顧拜旦在其長達29年的國際奧委會主席任期內,蟬精竭慮,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生存、發展與創新作出一系列重大貢獻。顧拜旦之後,先後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有比利時人巴耶-拉圖爾(1925-1942)、瑞典人埃德斯特隆(1942-1952)、美國人布倫戴奇(1952-1972)、愛爾蘭人基拉寧(1972-1980),西班牙人薩馬蘭奇(1980-2001)、現任主席是比利時人羅格(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