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範圍
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國資委直屬事業單位、直管協會及協會代管單位中從事黨務、紀檢、人事、工會、青年團等工作的專職人員及信訪、保衛、老幹部、計畫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部門中,以主要精力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專職人員中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評政工師職稱。已退休和正在處分期的人員不參加政工師的評定。
二、申報政工師的條件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 熟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論,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能結合實際較好地貫徹和運用。
(三) 熟悉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及歷史、教育、法律等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本職業務,有較好的工作業績。
(四) 密切聯繫民眾,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能起草或撰寫本職工作需要的檔案、文章。
(五)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助理政工師四年以上;大專學歷,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七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要求基本掌握一門外語。
三、破格評定政工師的條件
對少數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條件,但在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做出突出貢獻及獲得榮譽稱號的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破格評定為政工師。
四、申報政工師為第二系列任職資格
對已取得其它專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後調到思想政治工作崗位的人員,如本人要求,可以申報政工師任職資格,其原有的其它專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資歷可連續計算。對已取得其它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後調到思想政治工作崗位的人員,如本人要求,也可以申評政工師為第二系列任職資格。對已取得其它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要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人員,也須先參加政工師任職資格的申報,轉評為政工師任職資格後方可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
五、評定程式
(一)申報
國資委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要求評定政工師,應由本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一式2份
2.個人業務工作總結1份
3.學歷、資歷證明
4.獲獎證明及成果材料
5.北京市或國資委組織的外語考試成績
以上證明複印件須經單位審核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考核推薦
申報政工師的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考核推薦,寫出考核材料,對破格人員要提交單位破格推薦意見。
(三)評審
國資委直屬單位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
國資委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中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簡稱中評審)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審。中評審評審時,實行無記名投票,得票不低於全體委員數的三分之二為通過。評審結果經直屬機關黨委審核確認有效後對外公布。
國資委直屬單位中評審成立後,直屬單位不應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評審。其他單位委託我委中評審進行評審須出具委託書。
(四)發證
獲得政工師任職資格者,由國資委直屬機關黨委發放任職資格證書。
六、其它規定
(一)關於政工師的聘任、解聘及待遇等問題,按《國資委委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暫行辦法》(人事[2003]5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收取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