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團體重大疾病保險

詳細條款:
國華團體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國華壽發[2009]77號,2009年8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關於本保險契約
1.1保險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被保險人(見8.1)名冊、被保險人知悉投保的證明、與本契約有關的其它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1.2投保範圍團體(見8.2)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見8.3)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參保成員的配偶(見8.4)和子女(見8.5)也可參加本保險。投保範圍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內容執行。
1.3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契約保障責任
2.1保險期間和續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約定終止日的24時止。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保險。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並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重新厘定費率並收取保險費。
2.2等待期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首次投保本保險或非連續投保本保險的,等待期為30日,但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連續投保(見8.6)本保險的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見8.7)導致初次發生重大疾病(見8.8)的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經醫院(見8.9)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所交保險費,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2.3保險金額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2.4保險責任在本契約有效期內,除等待期期間依2.2條約定外,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投保前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5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8.10);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見8.11)期間因疾病導致的
(6)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8.12),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8.13),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8.14)的機動車;
(7)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9)遺傳性疾病(見8.15),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8.16)。
發生上述第1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現金價值(見8.17)。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現金價值。
保險費支付
3.1保險費支付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支付整個保險期間的保險費。
保險金申請和給付
4.1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的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險金申請在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見8.18);
(3)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4.4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責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金額無法確定的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被保險人變動
5.1被保險人變動(一)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因參加本保險的團體成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同意並收取保險費後,於批註憑證載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因參加本保險的團體成員離職(見8.19)或喪失會員資格需退保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相應被保險人(包括該被保險人的已投保本險種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險責任自該成員離職或會員資格喪失之日起終止,並向投保人退還相應被保險人的現金價值。
(三)本契約的被保險人人數少於投保人團體具有參加本保險資格總人數的75%(註:被保險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計入統計)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解除契約處理
6.1投保人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契約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他事項
7.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現金價值。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7.3年齡錯誤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7.4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7.5聯繫方式變更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投保人。
7.6爭議處理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8.1被保險人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中所載人員。
8.2團體是指中國境內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員且非因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合法團體,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8.3成員團體為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成員是指該團體中身體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職員工;團體為社會團體的,成員是指該團體的會員以及正式工作人員。
8.4配偶指在投保時與參加本保險的團體成員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丈夫或妻子。
8.5子女特指在投保時,參加本保險的團體成員的出生在30日(不包括本日)以上且不滿23周歲(不包括本日)、身體健康、且未曾婚配的子女,其中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養的子女或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8.6連續投保指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續保同一險種,且續保保單的生效日為原保單到期日的次日。
8.7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8.8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初次發生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義的手術。該疾病或手術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了規範定義的疾病。
(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三)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九)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一)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三)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在0至3周歲保單周年日期間,被保險人雙耳失聰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四)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十五)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六)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十七)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八)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九)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二十)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二十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二十二)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二十三)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在0至3周歲保單周年日期間,被保險人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L;
(2)網織紅細胞<1%;
(3)血小板絕對值≤20×/L。
(二十五)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上述重大疾病定義中部分術語釋義如下:
(一)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是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三)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是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是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四)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五)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8.9醫院指本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合法經營的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院。
8.10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8.11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8.12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8.13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8.14無有效行使正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8.15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8.16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8.17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現金價值=淨保費×(1-保險經過日數/保險期間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1日的按1日計算。
淨保費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險費扣除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各項費用(含營業費用、代理費、各項稅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後的餘額,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險費的25%。
8.18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8.19離職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包括到期終止勞動契約、提前解除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或未經對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且另一方未表示異議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內部退養行為。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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