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國產網路遊戲備案
參考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完善國產網路遊戲產品備案工作,依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27號發布,文化部令第32號修訂)、《文化部關於實施<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市發〔2003〕27號)和《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4〕14號),特制訂本指南。《國產網路遊戲產品備案指南》
《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網路遊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關於淨化網路遊戲軟體的工作方案》
《遊戲產品內容審查標準》
申請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產品材料登記表;(二)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 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遊戲級別);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產品著作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定(中、外文文本)、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七)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檔案。
申請部門地址及工作日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處 受理後60-90個工作日受理地點: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文化部ETF諮詢 進口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審批時間
新聞出版總署國產網路遊戲備案
申請部門
新聞出版總署數字科技司申請資料
(一) 遊戲介紹(二) 測試帳號及密碼(5組)
(三) 遊戲禁止詞庫
(四) 遊戲腳本
(五) 彩色遊戲截圖(需附圖片說明)
(六) 防沉迷系統
(七) 出版社審讀報告
(八) 出版契約
(九) 出版與網路監管協定
(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十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十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複印件 參考法律法規:《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管理條例》
審批時間
30個工作日申請部門地址
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由於目前辦理網路遊戲備案非常困難,一般遊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
辦理程式
由於目前政策的複雜性,運營遊戲的熟知性比較強,對於企業來說辦理進口網路遊戲備案非常困難,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經常得不償失,因此,一般遊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一些諮詢公司是遊戲企業不錯的選擇!辦理時間
每個部門審批時間不一樣,每個企業遊戲的難易難度不一樣,一般文化部的備案在2-4個月不等!新聞出版總署的視情況而定!政府部門發的相關檔案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及“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及“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0號,以下簡稱《“三定”規定》),2009年9月7日,中央編辦發出《關於印發〈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35號)(以下簡稱《“三定”解釋》),對於解決長期以來在網路遊戲管理中存在的自設審批、重複審查的問題,對於新聞出版總署依法履行對網路遊戲的審批管理職責,對於嚴把網路遊戲內容關、引導網路遊戲開發、規範網路遊戲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決定,依據國務院《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出版管理條例》,中宣部等六部委《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中宣發〔2005〕15號),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以及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三定”解釋》,現就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網路遊戲是指所有通過網際網路(包括有線網際網路和移動通訊網路等)供公眾線上互動使用或提供下載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大型角色扮演類網路遊戲(MMORPG)、網頁遊戲(Webgame)、休閒遊戲、單機遊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遊戲、聯網的對戰遊戲平台、手機網路遊戲。
進口網路遊戲是指經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
二、將網路遊戲內容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線上互動使用或下載等運營服務是網路遊戲出版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規履行前置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是中央和國務院授權的唯一負責網路遊戲前置審批的政府部門。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並獲得具有網路遊戲經營範圍的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遊戲運營服務。否則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同時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網路遊戲,一律不得上網,電信運營企業也不得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對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過的網路遊戲,可以上網使用,任何部門不再重複審查,文化、電信等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內容管理。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上網運營或審批後擅自改變內容的網路遊戲,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運營服務,並依法予以查處。
三、新聞出版總署負責進口網路遊戲審批。所有在中國境內運營的進口網路遊戲必須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辦理著作權認證手續,在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契約登記批覆》後,由運營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申報,經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擅自在中國境內提供進口網路遊戲運營服務,或為境外網路遊戲在中國境內提供運營推廣服務的,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停止其運營,並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網際網路接入服務,關閉相關網站。
從事未經境外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進口網路遊戲運營,屬於侵權盜版行為,國家著作權局將會同電信、工商等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從事網路遊戲運營服務。外商不得通過設立其他合資公司、簽訂相關協定或提供技術支持等間接方式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路遊戲運營業務。也不得通過將用戶註冊、賬號管理、點卡消費等直接導入由外商實際控制或具有所有權的遊戲聯網、對戰平台等方式,變相控制和參與網路遊戲運營業務。違反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者將吊銷相關許可證、註銷相關登記。
五、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過的網路遊戲,變更運營單位的,須重新辦理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自運營單位變更之日起至重新獲得批准期間,網路遊戲應停止一切運營服務。違者,按非法網路出版處理。
六、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過的網路遊戲,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必須重新履行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擅自運營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的,新聞出版總署將取消原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檔案,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運營服務,按非法網路出版予以查處。對擅自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且增加或更新內容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從重處理,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相關接入服務,關閉網站。
各地方新聞出版、著作權、“掃黃打非”工作部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各有關管理部門、企業,並在10月份,集中力量聯合組織一次對網路遊戲審批和運營服務的全面清理工作,對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嚴肅查處。
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著作權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網路遊戲 審批 通知
抄報: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辦公廳,中宣部。
抄送: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新聞辦,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