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投資主體

國有資產投資主體

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投資決策權的法人和自然人。

分類

(1)按投資主體層次進行分類,分為政府投資主體、企業投資主體、社團投資主體和個人投資主體。其中政府投資主體包括中央政府投資主體和地方政府投資主體。中央政府投資主要用於跨地區的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極少數大型骨幹企業和國防、航天、高新技術等戰略產業。地方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區域性的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非生產性的事業和第三產業等。企業投資主體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各種行業和部門的企業群體等投資主體。企業投資主體根據市場需求、技術更新、管理現代化等要求,及時作出投資決策,進行投資活動。社團投資主體是指各種複雜的社會組織,他們為了謀求自身發展進行各種投資。個人投資主體,他們的投資具有範圍廣、數額小、靈活性大等特點。

(2)按投資主體所有地域進行分類,分為國內投資主體和國外投資主體。國外投資主體是指國外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對我國進行的直接投資行為。外國投資的主要形式有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包括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等形式。間接投資主要有買方信貸,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向國際金融市場貸款等。

(3)按所有制形式進行分類,包括國家所有制投資主體、集體所有制投資主體、私人投資主體和各種聯合型投資主體。

作用

其一是實現國家的資產管理者職能與社會管理者職能分開,政府的國有資產行政管理職能與運營職能分開;

其二是實現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確立出資者所有權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其三確立企業獨立於出資者的法人實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企業的自主經營;其四是解決政企分開這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中心環節問題。

意義

第一,明確企業的產權關係。現代企業制度的四大特徵第一條就是產權清晰,那么通過建立投資主體,企業的產權關係就明確了。以前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有上級主管單位名稱,註明企業的經濟性質,並不註明出資者是誰。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以後填不填主管部門就無所謂了,但是首先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明晰產權的要求,填清楚出資者是誰,也就是投資主體是誰。

第二,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設立了隔離帶。隔離帶是實現政企職責分開的關鍵。因為投資主體雖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又較多地受到政府的千預,帶有一定政府機構的色彩,所以它不是一個普通的法人,是特殊的企業法人,我把這個特殊的法人叫隔離帶,它的好處就是以投資主體受到政府的較多干預為代價,換取第三層次上的普通企業不受或少受政府千預,最終實現政企分開。也就是說,以後政府干預只到第二層次為止,使第三層次上的企業能夠像私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一樣公平競爭。因為第二層次的投資主體數量不多,構想中央一級的有一、二百個就夠了,省一級有幾十個,上百個也就夠了。政府一般只干預投資主體,任免它的董事長、總經理,可以下指令性計畫,收取一定的利潤,干預它的一些重大投資,但是不能越過第二層次對第三層次的企業進行干預。政府對第二層次約干預也要依據投資主體的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如果公司章程有某些不合適的地方,應先修改章程再進行干預。所以政府對第二層次的干預也是有限度的。投資主體作為特殊的法人,對上處理與政府的關係,要受特殊法規和行政法規的調節;對下按照《公司法》、《企業法》等普通法律進行調節。這樣,就使得政企分開找到一條比較有效、比較現實的途徑。

第三,可以促進國有資產存量流動,實現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國有資產只有在不斷的合理流動中才能實現保值增值,如果國有資產不進行轉讓,不交易、不改組、不進行產權變動的話,國有資產就是死水一潭了,不可能實現保值增值。誰來實現國有資產的產權結構調整或產權運營呢?在沒有投資主體的情況下,政府決定企業關停並轉、決定成立企業集團,或成立新的股份公司,決定企業分立,造成政企不分。建立投資主體以後,投資主體的改組由政府來決定,而普通企業的改組則由投資主體來決定。應該說投資主體是產權運營的主體,也是實現企業產權合理重組的重要角色。

第四,有利於精簡政府機構,提高政府巨觀管理水平。我們國家有5萬億元左右的國有資產,有幾十萬個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經營單位,加上國家參股的國有企業,數量就更多了,政府面對這么多的企業,要直接管理好是不可能的。但政府管理幾百個投資主體的能力還是有的。那么通過對有限的投資主體的管理來帶動千百萬個國家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把全社會的生產要素帶動起來,實現最佳化配置,還是可以做到的。這樣,政府可以集中精力管理個數有限的投資主體和進行巨觀調控,使政府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搞好巨觀調控。這是確立投資主體的一個用意所在。綜上所述,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三個層次中,如何在第二層次取得突破,也就是在組建投資主體這個問題上取得突破,應該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也是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關鍵。

基本條件

(1)能在經濟發展中相對獨立地作出投資決策,包括資金投向和投資數額的確定等。

(2)具有投資所需要的足夠資金。包括用各種形式籌集的資金。

(3)對其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享有所有權或支配權,並能自主的進行經營或委託他人進行經營。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特殊企業法人,國家授權其作為企業的出資者代表國家行使對企業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所有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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