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催辦查辦工作是行政執行系統一項監督和信息反饋的重要職能,是改進機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為了做好催辦查辦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催辦查辦工作的範圍,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檔案中需要辦理的事項;
(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三)國家體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決定辦理的事項;
(四)國家體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五)有關部委、人民團體的會簽檔案及其來文中需要辦理的重要事項;
(六)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
(八)地方政府、體委的請示和反映的重大問題;
(九)人民民眾信訪及報刊、內部通報中反映的應當解決的重要問題;
(十)其它需要及時查處的重要問題。
凡屬黨紀、政紀、違法案件,仍分別由黨委、監察、審計、保衛等部門查辦,不屬於本規定範圍。
第三條 國家體委責成辦公廳對催辦查辦事項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值班室負責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委主任辦公會議、委務會議決定辦理的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
秘書處負責對來文、明碼電報、建議、提案、法律法規草案以及信訪中應辦理事項的催辦查辦;
機要室負責機要文電中應辦事項的催辦查辦;
委領導同志的秘書負責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催辦查辦。
第四條 催辦查辦工作的稱序和方法:
(一)負責催辦查辦的單位,責任人應對催辦的事項、承辦者、要求辦結的時間等進行詳細登記;
(二)將催辦查辦件(事項)連同催辦查辦通知單,轉交有關承辦部門;
(三)進行催辦查辦、方式是:
1、發催辦查辦通知單;
2、口頭催辦;
3、派人催辦查辦;
4、發催辦查辦通報。
(四)檢查辦結情況。主要檢查辦結的事項是否貫徹領導的批示;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是否從實際出發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是否解決應該解決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含糊不清沒有解決問題的,或者沒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應退回重新辦理。
(五)應將催辦查辦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向領導反饋。方式有:一文一事一報;定期綜合反饋; 通過《值班簡報》反饋。
(六)事項辦結後,應立卷歸檔。
第五條 凡列為催辦查辦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認真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具體要求是:
(一)承辦部門領導人應指定專人辦理,並對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使之落實。
(二)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由主要承辦部門牽頭辦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相互推諉,延誤工作。
(三)辦理的事項,除有時限要求者外,一般公文應在七天內辦完,緊急公文應隨到隨辦,並向催辦查辦部門報送辦理結果。
對於比較複雜,牽涉面廣,工作量大,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向催辦查辦部門反映情況,說明原因和需要延長的時間。
(四)事項辦結後,承辦部門領導人應簽署意見。
(五)對於拖著不辦,甚至頂著不辦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