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一、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三、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定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四、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五、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六、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了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
七、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八、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
九、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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