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

《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在1995.03.07由鐵道部頒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鐵勞[1994]166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和《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1994]521號),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標準,針對鐵路企業生產特點,可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需要晝夜不間斷作業的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業的勞動者,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86.6h。

第三條 鐵路企業輪班工作制包括辦班制和乘務制。輪班制分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間歇制、二班半間歇制、二班及以下間歇制;乘務制分為:輪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鐵路局(集團公司)根據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晝夜實際工作時間,按不同崗位的企業特點自主確定不同的勞動班制。其他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各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第五條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不包括間歇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第六條 實行輪班間歇制的勞動者,每次間歇時間不少於1h。

第七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應按確定的輪班表工作,某些月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或不足月平均工作時間的,均不按加點或不足處理。

第八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的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加班處理。

第九條 其它有關問題:

(一)機車乘務員平均工作時間按180h掌握,其中調車機車乘務員一般與調車組人員實行相同的輪班方式。

(二)乘務制人員不乘臥鋪的便乘時間計算工作時間,不計入連續工作時間;乘臥鋪的便乘時間不計算工作時間。

(三)乘務制人員在外段停留休息時間和車上休息時間,不計算工作時間。

(四)機車乘務員待班休息時間,不計算工作時間。

(五)鐵路企業因生產特點,需要實行輪換值班制度的,值班時企業發生的時間計算工作時間。

第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十一條 鐵路現行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