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 文化部通知

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制度和《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規劃》,財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七年九月四日
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規劃的順利實施,加強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保護和扶持國家重點京劇院團的資助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實行“統一標準、科學評估、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審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及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新創作劇目的資助;
(二)京劇人才培訓和獎勵;
(三)國家指定性演出、藝術活動和公益性演出補貼;
(四)進校園演出的資助;
(五)赴境外演出及藝術交流的資助;
(六)項目管理費。
第七條 項目管理費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的4%提取,專項用於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規劃辦公室)會議費、專家評審費等開支。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國家重點京劇院團申請專項資金應向所在省(區、市)文化廳(局)提出申請,文化廳(局)對院團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經財政廳(局)同意後向規劃辦公室申報。國家京劇院直接向規劃辦公室申報。
第九條 有關省(區、市)文化廳(局)每年可向規劃辦公室申報如下項目資金:
(一)1台新創作劇目;
(二)青年演員培訓,推新人展演活動,青年演員參與的新創作劇目;
(三)進校園演出;
(四)赴境外演出及藝術交流。京劇人才培訓和獎勵、國家重要指定性演出、藝術活動和低票價公益性演出計畫等項目資金由規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申報項目單位須按時間要求填報申請項目資金報告,並填寫《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其中:申報新創作劇目、青年演員培訓、推新人展演活動、赴境外演出交流項目,各申報部門須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要求將項目申請報告和《申報書》報規劃辦公室;申報進校園演出項目,各申報部門須在每年12月1日前,將項目申請報告和《申報書》報規劃辦公室;已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補助經費的進校園演出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規劃辦公室負責審核申報項目資格,並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提出入選項目名單。
第十二條 文化部對規劃辦公室提出的入選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按照項目支出預算有關規定及時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三條 文化部根據財政部審批意見下達專項資金預算,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 規劃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未能按項目申報進度完成的或驗收不合格的,取消該單位下年度該項目的申報資格。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國家重點京劇院團應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第十六條財政、文化部門要對國家重點院團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做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國家重點京劇院團需配合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檢查審計工作,提供真實、完整的情況報告、原始單據、會計憑證、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凡屬下列行為之一的,規劃辦公室將取消下年度申報資格,並收回已核准的專項資金,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虛報項目補助經費預算;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
(三)挪用專項資金;
(四)抵制檢查和審計工作或提供虛假材料;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財產和資金的損失和浪費;
(六)會計核算弄虛作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項目申報書

附:國家重點京劇院團保護和扶持項目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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